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董××诉章××财产权属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董××。

委托代理人韩××。

委托代理人李××。

被告章××。

委托代理人姜志明,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董××与被告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的委托代理人韩××、李××,被告章××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志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协议离婚,由于某种原因,原告户籍仍在被告居住处上海市X路×××弄×号×××室,2005年该房动迁,被告与动迁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由货币补偿转为回购上海市X路×××弄×号×××室和上海市X路×××弄××号×××室房屋,根据该基地动迁安置政策,住房调配单安置人员有原告,原告即享有安置权,现被被告剥夺了,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现要求分得该两处房屋共计110万元的五分之一房屋折价款22万元。

被告章××辩称,原、被告离婚时协商一致,上海市X路房屋归被告所有,原告迁住上海市X路×××弄××号,事后,原告不知去向,也未按约将户口迁出,现中山北一路房屋动迁,回购了动迁公司提供的上海市X路×××弄×号×××室和凉城路×××弄××号×××室房屋,原告非同住人,仅为空挂户口,并非安置对象,实际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也没有把原告按照补偿安置对象来对待,安置协议上也无原告名字。因原告户籍在被告处,故住房调配单有原告的名字仅是为了户口落实迁移,现原告户口迁到系争房内并不意味着原告对系争房屋享有产权,私房拆迁的安置款应归被告所有,两处房屋的市场价格认可110万元,但不同意分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8月登记离婚,约定上海市X路×××弄×号×××室房屋产权归被告,该房由被告居住,原告迁住上海市X路×××弄××号。嗣后原告迁出上海市X路×××弄×号×××室居住,但户籍一直未迁移,仍在该房内,2005年6月上海市X路×××弄×号×××室房屋动迁,被告与动迁单位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房调配单中新配房人员有原、被告、被告父母及原、被告儿子,该房货币安置补偿款为1,318,769元,搬家补助费、有线电视移装费、电话移机费、煤气移机费共计1,231元,被告回购了动迁单位提供的上海市X路×××弄×号×××室(产权登记人为被告及其子章某某)和上海市X路×××弄××号×××室房屋(产权登记人为被告及其母亲葛某某),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安置款22万元。

审理中,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虽然法律上规定了有权分割居住房屋动迁补偿款的主体,但是该规定为授权性规范,并非禁止性规范,且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民事合同,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动迁补偿款权属的权属分配应首先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当事人就动迁补偿款的分割达成的其他协议。现动迁单位在动迁协议中将原告作为安置对象,被告在协议中也未提出异议,故该协议系协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享有安置权,现原告要求分割属己的安置款,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应给付原告动迁安置款2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晓茜

书记员项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权属 纠纷案 财产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