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江苏大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航空工业(集团)新平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民管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大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X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航空工业(集团)新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北干道西段西马路X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大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航空工业(集团)新平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9)卫滨民二初字第10-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江苏省兴化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大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新乡航空工业(集团)新平机械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0日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交货地点是“需方仓库”,即合同履行地在需方新乡航空工业(集团)新平机械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卫滨区,新乡航空工业(集团)新平机械有限公司依合同履行地向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江苏大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亚南

审判员周予崴

审判员李中孝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卢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