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曹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于2007年7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2008年2月25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沪静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0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8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某于2007年4月下旬,在担任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有限公司)、下属世界贸易大厦(以下简称世易大厦)物业管理中心工程部主管期间,利用负责管理世易大厦工程业务的职务便利,收受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商上海亿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方公司)负责人倪冬福(别名倪X)现金人民币2万元。在未取得上海有限公司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安排亿方公司进入世易大厦安装通讯设备。

2007年7月24日,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交代了上述事实和退缴了全部赃款。

以上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有关被告人曹某某的职务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银行卡帐户交易查询单、世易大厦固话、宽带业务代理协议等书证;证人周佳华、倪冬福、罗柏强和李国武等人的证言等证据为证,并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

被告人曹某某在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至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并退缴了全部赃款,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判处,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就被告人曹某某量刑情节的公诉意见,符合法律对自首处罚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维护公司、企业正常的经济活动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曹某某回归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被告人曹某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玮

书记员王心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