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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来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终三字第2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荣堂,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田某某与被上诉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田某某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9日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某某、被上诉人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荣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6年6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农历12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1997年3月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孙某佳,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有生气现象,1999年8月份原被告因买房问题协商无果发生纠纷,分居生活至今。

另查明,原告现在汝州市X街道办事处焦村小学任教,月收入1100元,被告现在汝州市建设局设计规划室工作,月收入800元左右。原被告均认可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权、债务。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是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婚生女现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均要求抚养,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宜。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为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仍由被告抚养为宜。《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要求抚养子女并要求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与当地生活消费水平相比偏高,应以每月200元为宜。原告认为与被告分居期间,被告购置了位于汝州市钟楼市场工商局家属楼X单元X楼房产一套,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被告对此予以否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此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此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抚养婚生女11.5年抚养费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对此辩称不予采纳。被告要求追究原告遗弃罪不属本案处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孙某佳由被告田某某抚养,原告孙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抚养费自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起,每月10日前支付完毕)。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田某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让被上诉人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200元,明显偏低。请求二审法院按被上诉人的工资总额(1416)元的三分之一支付女儿抚养费。

孙某某答辩称,我每月工资收入1100元左右,还有70多岁的父母需要我赡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相一致。另查明:○1双方婚生女现上小学六年级,在校名字为孙某尧。○2孙某某除每月工资为1116元(固定)外,另有绩效工资每月300元(奖金性质不固定)。

本院认为,田某某与孙某某自1999年元月分居至今,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孙某某要求与田某某离婚,田某某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女孙某尧一直随田某某生活,由田某某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教育,孙某某应负担孙某尧的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由于孙某某固定工资为每月1116元,绩效工资(奖金)每月300元,一审法院判决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偏低,本院予以纠正。此案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欠妥,田某某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2008)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2008)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女孙某尧由田某某抚养,孙某某每月支付抚养教育费300元(自2008年9月1日起至孙某尧18周岁止,每月10日前支付完毕,2008年9月1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抚养教育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孙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田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胡全智

审判员张新兰

审判员戴铁牛

二○○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张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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