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山西金宝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董某、章某甲、章某乙等债务纠纷案

时间:2000-12-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晋民二终字第105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晋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金宝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X巷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阳泉市检察院退休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女,汉族,1953年出生,山西杏花岭汾酒集团公司太原办事处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某甲,男,汉族,1973年出生,山西政府办事厅后勤处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某乙,男,汉族,1976年出生,太原市自来水公司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某丙,女,汉族,1989年出生,学生,住(略)。

董某、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的法定代理人董某,系章某丙,之母。

委托代理人尹永生,山西国士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树勇,无业,住(略)#楼。

上诉人山西金宝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董某、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述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2年8月8日,香港金宝(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在山西开办金宝公司,董某长蔡奕吝,副董某长顾进安,董某蔡燕茹、李某、蔡奕彪,章某生为副总经理。1992年9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其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5年1月1日金宝公司任命章某生为公司副董某长,总经理。1996年3月20日,金宝公司作出迎晖园建设经营决算报告,该报告中列出所有者投资情况:蔡奕吝投入(略).35元,章某生投入(略).06元,税后利润为(略).76元。公司董某长蔡奕吝对该决算报告提出竣工面积、收入费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续摊费用等并异议。其中对章某生投入,蔡奕吝异议认为,“请说明何时进入公司帐户,进帐凭证支付情况,因为此款从公司开业至1996年3月提交经营结算报告前作为董某长并未接获报告,此款投资本人不予认可。查明实际数额记入债务方”。1996年3月29日,章某生就几点异议作出经营决算的补充报告,该报告称:“关于我本人的资金问题,已与财务核对,来源于销售的,已全部用于经营中,来源于借款的部分,实报实销,在该决算中已反映”。1996年4月6日,金宝公司董某长作出关于利润分配的决定。该决定称:根据公司副董某长总经理章某生先生“迎晖园建设经营决算报告”,经公司董某长蔡奕吝先生核查,认定公司税后利润为(略).7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及公司内部约定,利润分配决定如下:1、依照约定,分配给公司董某刘李某英人民币200万元整。2、剩余(略).76元,董某长蔡奕吝、副董某长总经理章某生各分得(略).88元。3、公司高级员工的利润分配问题,蔡、章某着自愿的原则,从各自分得的利润中,提取10%即:人民币(略).18元。根据各人贡献,另行分配。4、各自所得利润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提取各种基金后投入再生产。1996年4月20日,金宝公司董某长作出决议,称:1、迎晖园小区一期工程建设圆满结束,董某会对此表示满意。2、副董某长,总经理章某生于1996年3月向董某会提交“迎晖园建设经营决算报告”及“补充报告”,同时附送有关明细资料。经过董某长蔡奕吝先生核查,并请章某生解释有关问题,认为报告中所列数据清楚,核算准确,符合财务制度要求,对经营决算的结果表示满意。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及公司内部约定,为了明确责、权、利,决定对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分配后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具体分配办法、比例及范围另行协商后确定。4、在迎晖园建设经营中,以购置价及成本价所增固定资产(略).40元,蔡奕吝、章某生各拥有50%的所有权。固定资产折旧按国家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分配、使用、处置另行商定。该决定还决定了其他一些事项。金宝公司作出上述决定、决议后,进行了利润分配,并按决定,决议投资建设了山西太原金宝焦化有限公司,章某生也将分得利润投入该公司,并任副董某长。1998年5月15日,就山西太原金宝焦化有限公司贷款时宜章、蔡发生争执,蔡用哑铃砸章,致章某生死亡,(蔡因此被判决死刑,于2000年4月执行)。董某系章某生之妻,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系章某生之子、女。

原审法院认为,金宝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章某生虽为该公司副董某长、总经理,但他只应是金宝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章某生虽在金宝公司有投资,但只应作为金宝公司的债权人,而不能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外商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股东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后才能变更,未经法定程序,不能认定。章某生投入的资金数额在蔡奕吝提出异议后,经补充报告各董某会决定、决议已予认可,故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金宝公司认为投资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金宝公司将固定资产增值部分的50%划给章某生,并将公司税后利润分给章某生(略).88元,是对章某生投资和经营管理的回报,是该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是一种合法的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被告金宝公司在该行为发生三年后,主张该决议、决定未经营董某会全体人员讨论,违反公司章某是无效行为,既无相应证据佐证,也无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原告作为章某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享有章某生生前在金宝公司的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决:一、被告金宝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略).06元(判决书中(略).06元为笔误);二、被告金宝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原告(略).7元。

金宝公司对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主要理由:章某生135万元投资款没有证据,1996年4月6日、4月20日所谓董某会决议系蔡奕吝一人的行为,内容违反法律,程序违反公司章某,应认定无效。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董某等被上诉人答辩称:投资问题已经原董某长认可,利润分配决定决议是双方意思一致的体现,原审判决得当应予维持。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原审收集的金宝公司成立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某、董某长决定、决议、迎晖园决算报告、补充报告等证据之真实性没有异议。上诉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供李某、蔡燕茹等金宝公司董某成员证言,证明蔡奕吝所作的决定、决议行为不能代表董某会。被上诉人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主张证明人及董某会成员与蔡奕吝系亲属关系,分别为母子、兄弟、兄妹关系,不具有证明力。休庭后,上诉人又提供蔡奕吝在执行死刑前所留遗书,证明该135万元系为回报章某生按投资对待,原因是怕其他员工有意见才称作投资,不是真正通过付款行为而投资。被上诉人对此证据来源及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证据证明135万债务存在。

另查明山西太原金宝焦化有限公司为金宝公司设立的外商独资公司。

本院认为,金宝公司为依法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章某生生前虽为该公司副董某长、总经理,未经法定程序,不能为公司股东,但其进行了经营管理,实际履行了总经理义务却是事实,双方形成聘用劳动关系,章某生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蔡奕吝生前为金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章某生订立的聘用合同及其签发的利润分配决定、决议,应是法人的行为,金宝公司应对其负责。蔡奕吝的行为是否经董某会讨论,属董某间法律关系,与聘用人员无关,且蔡奕吝从公司成立时起,就由其个人行使包括与章某生发生的关系在内的有关权利,其他董某成员从未提出过异议。上诉人现对章某生履行义务后,经公司决议决定确认的应当获得的权利又以属蔡奕吝个人行为由认为无效的理由有失公正,本院不予支持。蔡奕吝于1996年4月6日与章某生订立的决定符合50%利润分割约定,以及经蔡审核的利润总额,章某生享有(略).88元利润债权应予保护。1996年4月20日由蔡奕吝签发的决议中,章某生享有金宝公司新增固定财产50%产权,因章某生并非股东,且内容与聘用合同约定相悖,又无变更情况,应与利润分配统一考虑。原审判决折价给付116万余元不妥。关于章某生投资(略).06元问题,蔡奕吝认可为债权债务,并未认可为投资,被上诉人亦未能提供其它证据,原审将其认定为投资缺乏依据,上诉人该上诉理由成立。综合案件相关证据及蔡奕吝遗言,章某生与金宝公司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审认定章某生利润投资建设了山西太原金宝焦化有限公司的事实,因未经法定登记程序,不能成立,被上诉人作为章某生继承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涉及所继承的债权数额尽管当事人有投资、决定、决议不同的表达方式,实际是基于同法律关系中的分配方法,总额不应超过约定利润之50%,故原审判决数额及理由应予变更。涉及与金宝焦化公司的其他事项可另行处理。综上所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金宝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董某琴、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负担人民币(略).88元。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略)元,由金宝公司负担(略)元,由董某、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负担50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冯成锁

代理审判员高耀

代理审判员牛白宏

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姬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