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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谢某、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洛民终字第17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平金辉、宋某,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该院医务科干部,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魏海涛,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谢某、张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河科大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谢某、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平金辉、宋某,被上诉人河科大第一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齐某某、魏海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某、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自行达成和解。上诉人谢某、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经本院审查,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谢某、张某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791元,减半收取396元,由上诉人谢某、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关若泰

审判员:王庆喜

审判员:孙富申

二OO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李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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