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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洲市漳龙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复议案复议决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法执字第33号

申请复议人福建省漳洲市漳龙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西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梅香等三人与福建省漳洲市漳龙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2009)西法罚字笫X号罚款决定书,申请复议人福建省漳洲市漳龙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消该罚款决定。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福建省漳洲市漳龙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3日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福建省漳洲市漳龙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复议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申请复议人福建省漳洲市漳龙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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