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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徐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民终字第54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女,1973年生。

委托代理人成瑞萍,开封市鼓楼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勇,开封市鼓楼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某,男,1953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某某,男,1966年生。

委托代理人何延晨,河南众志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王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徐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08)杞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认为:王某某要求与张某某、徐某某解除租赁关系并清除租赁土地上的附属物,由于王某某要求排除妨碍的责任田边界不清,系权属不明,应由政府有关部门解决。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某某的起诉。勘验费300元由王某某承担。

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其与案外人徐某堂、徐某永有责任田互换协议,责任田四至清楚,自己有使用权,并且二被上诉人根据租赁协议尚欠租金未付,一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张某某、徐某某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包括三项内容,其中包括请求张某某、徐某某返还租赁费,一审法院对此没有审理。(2007)杞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认定王某某和徐某堂、徐某永签订有责任田互换协议,王某某取得徐某堂、徐某永的土地使用权,徐某堂、徐某永的承包地四至清楚,所以一审认定王某某要求排除妨碍的责任田边界不清、权属不明,显属不当。王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08)杞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宋自学

审判员鲍焕英

代审判员刘安京

二○○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周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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