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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渑池县平安煤气材料供应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华XXX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渑池县华晟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三民三终字第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渑池县平安煤气材料供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百路,渑池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华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中,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渑池县华晟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百路,渑池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渑池县平安煤气材料供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华XXX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渑池县华晟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08)渑民一初字第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四川省华XXX有限公司和渑池县平安煤气材料供应有限公司2005年10月7日所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书予以解除。

二、渑池县平安煤气材料有限公司、渑池县华晟燃气有限公司支付四川省华XXX有限公司工程款壹拾壹万元。

三、渑池县人民法院已经冻结的款项直接从渑池县人民法院支付给四川省华XXX有限公司,余款渑池县平安煤气材料有限公司、渑池县华晟燃气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0日前一次付清,逾期付不清按原审判决执行。

四、双方其他互不追究。

五、四川省华XXX有限公司所交纳的一审诉讼费用由其负担,渑池县平安煤气材料有限公司所预交的二审诉讼费用由其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振营

审判员王某建

审判员任安生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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