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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许昌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44年4月11日。

委托代理人孟坦,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住所许昌市X巷X号。

委托代理人彭胜利,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红雨,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宋某,男,生于1968年3月21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生于1945年10月13日。

上诉人李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09)魏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坦,被上诉人许昌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的委托代理人彭胜利、张红雨,第三人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9)魏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马俊勇

审判员蔡某慧

代理审判员李某涛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崔君(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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