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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亚洲医疗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新民三初字第049号

原告美国亚洲医疗发展有限公司(x)。

法定代表人郑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国庆,河南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窦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某,该医院职工。

原告美国亚洲医疗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对2005年5月所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设备款总额x元予以确认;同时,双方确认被告已经偿付原告设备款x元,尚欠原告设备款x元;截止2008年元月,被告欠原告利息x.30元;截止2007年3月15日,被告欠原告滞纳金为x.31元。滞纳金经双方协商,原告放弃主张。

二、经双方协商,由被告将设备欠款本金x元和所欠原告利息x.30元,共计x.30元分六个月偿付原告。具体偿付日期为:自2009年5月起至2009年10月止,被告每月10日前偿付原告x.88元。双方指定收款账户为:上海豫甬医疗咨询有限公司,账号x。如被告不能按上述期限向原告足额偿付,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x元。

三、原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诉讼费x元,减半收取6975元,由被告予以承担。为简便结算,该款项由被告在第一次偿付本金、利息款项时,一并偿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侯贵枝

审判员王林

审判员冯卓群

二○○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翟晓(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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