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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关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白某,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某诉被告关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金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某某和被告关某的委托代理人白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2011年5月26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连霍高速巩义北窑弯处Ⅰ#、Ⅱ#高架桥的桥面部分工程发包给原告,工期15天,工程款x元,工程验收15日内支付全部工程款。现在工程已经全部完工并交付,被告尚欠原告x元工程款一直未付。另外,被告在原告施工时未及时提供用材导致工期延误,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故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x元并赔偿损失x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将损失x元增加到x元,要求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多支出租赁建筑设备租赁费5450元和多支付工人工资x元,共计损失x元。

被告关某辩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x元不错,但是另加工程款990元是原告胁迫被告同意的。当时原告将被告驾驶洪守智的车辆扣留,被告为了让原告放车,被迫与原告签订990元的另加工程款协议书一份,此款不应被告支付。原告所诉的损失x元是其自己造成的,被告不应承担。被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6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被告将连霍高速河南郑洛段改建工程巩义市北窑湾处Ⅰ#、Ⅱ#高架桥桥面混凝土铺装、钢筋网片安装及桥面杂物剔凿清理等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用材由被告负责,工期从2011年5月26日起至2011年6月10日止,总工程款x元,其中桥面铺装费x元,机械、槽钢租赁和进出场费5000元。双方约定机械进场后被告付2000元,完工后机械出场付3000元,合同价款按每单位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经有关某门验收后,支付完成工程量人工费x元,第二座桥开始付清第一座桥剩余的5000元,第二座桥完工后再付x元,全部工程竣工并经质检、监某、被告验收后,15日内100%支付全部工程款。原告必须严格按标准施工,不得转包、分包,必须保证人员稳定,应认真控制材料使用量,不能浪费材料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开工,2011年7月20日完工。2011年9月1日,被告又给原告出具另加工程款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被告发包给原告的高速路桥面铺装工程,被告认可合同外的附加工程有2011年6月2日桥面卸东西4人计款260元,2011年6月4日去小关某处2人计款130元,看场地4天计款400元,用车补助计款200元,合计990元。工程完工时被告支付工程款x元,工程结束后,被告又付4000元,共计付款x元,剩余x元工程款一直未付,引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诉讼过程中增加的损失部分,未按规定交纳相关某讼费用。原告在向被告讨要工程款时,曾把被告驾驶洪守智的车辆扣留。

本院认为:建设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交其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明,原告承包的工程也没有经过招标过程,所以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工程完工后,被告接受后未提出异议,原告依据该合同向被告主张支付所欠合同工程价款x元,符合有关某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相关某失x元,因其未补交诉讼费,该请求中的x元按自动撤诉处理,另外的x元损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附加工程款990元是原告胁迫被告同意的,此款被告不应支付,但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辩称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某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工程款一万七千九百九十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关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元,减半收取二百五十元,原告刘某承担九十元,被告关某承担一百六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金辉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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