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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乔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申志才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濮中法民立终字第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志才,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现住在河南省浚县X乡,并未在濮阳市华龙区居住。被上诉人李某某现也没有被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因此,本案应该由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是因房屋租赁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涉及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另外,被上诉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有(2009)华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由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忠生

代理审判员田庆伟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OO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彭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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