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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古尚广告艺术建设有限公司与濮阳市商贸中心巴黎婚纱影楼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濮中法民三初字第008号

原告成都古尚广告艺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路东段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斌,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商贸中心巴黎婚纱影楼。

开办人高全民,该影楼业主。

委托代理人杨善卿,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古尚广告艺术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古尚公司)与被告濮阳市商贸中心巴黎婚纱影楼(下称巴黎影楼)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古尚公司委托代理人钟斌、巴黎影楼负责人高全民、委托代理人杨善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古尚公司诉称,我公司接到举报称河南濮阳有影楼在使用我公司享有版权的婚纱艺术照。我公司委托律师到濮阳调查,发现一家名为巴黎影楼在街头散发广告图片中有我公司享有版权的图片,该影楼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且给我公司加盟店造成损失。请求判令巴黎影楼停止侵权,销毁侵权的广告图片,并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律师费2万元、公证费8百元。

巴黎影楼辩称,古尚公司所诉不属实,其诉讼主体不适格。该公司起诉所依据的是在我影楼内索取的作废的宣传单。我方未侵犯其权利,应驳回古尚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濮阳市商贸中心巴黎婚纱影楼”系高全民开办的个体工商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诉讼中,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故古尚公司以“濮阳市商贸中心巴黎婚纱影楼”为被告提起诉讼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古尚广告艺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邓舒

审判员高卫东

审判员侯胜昔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建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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