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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某某与被上诉人朱某某、原审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rp河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宫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徐某某与被上诉人朱某某、原审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五局)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淇滨区人民法院(2010)淇滨民初字第593-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应予以纠正。其理由如下: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朱某某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提起诉讼,行为地在甘肃省广河县,徐某某的原籍虽在鹤壁市淇滨区X镇,但经常居住地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所以本案应由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或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第二,中铁十五局属原铁道部下属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涉及铁道部原下属企业的案件应由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铁路运输法院对此类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因此本案应由其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即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所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二、本案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广河县劳动人事局广劳人字(2009)X号文件写的十分清楚,被上诉人朱某某应当在当地劳动局进行工伤认定。其若对工伤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劳动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然而被上诉人朱某某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淇滨区法院提起诉讼是错误的,淇滨区法院受理也是超越职权的行为。综上,恳请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0)淇滨民初字第593-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徐某某提交的河南省中牟县X镇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不能作为其经常居住地的有效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其提交的身份证明上载明的住址为鹤壁市淇滨区X镇X村(原河南省浚县X镇X村)该地址为其住所地,原审法院以徐某某住所地确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正确且本案并不属专属管辖,故徐某某请求移送管辖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徐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春梅

审判员贾敬科

代理审判员杨杰

二О一О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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