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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杨某某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丘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二人以前合伙经营车辆运输,共同投资购买两辆货车,经营期间以被告杨某某的名义挂靠在周口华凯货运有限公司名下,2008年11月30日,双方经协商散伙,并达成了散伙协议,把豫x号货车及豫x号挂车分给了原告,另一辆货车分给了被告。散伙后,因被告分得的车辆被盗丢失,为此,被告一直拒不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现因周口华凯货运有限公司申请注销,原告需将挂靠车辆进行过户登记,但因被告拒不协助出具证明,无法办理过户。原告只得提出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豫x号货车及豫x号挂车的所有权,并判令被告履行协助义务,出具相关证明,把分给原告的车辆予以过户。

被告杨某某辩称,2008年11月30日,原、被告确实签订过散伙协议并将两辆货车进行了分割,但散伙协议仅对合伙财产中的车辆进行了分割,而车辆经营使用期间产生的收益则未涉及,原告应当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向我支付2005年7月1日起至今的收益x元,因原告拒不支付,我才不能协助他办理车辆过户登记。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二人以前合伙购买货车经营货运业务,各出资50%购买了两辆货车及挂车经营货运,并均以杨某某的名义挂靠在周口货运有限公司名下经营。2008年11月30日,二人协议散伙,并对合伙财产进行了分割,约定共同购买的豫x号货车及豫x号挂车归原告徐某某所有,豫x号货车及豫x号挂车归被告杨某某所有,同时对其他合伙财产进行了清算分割,清算后,原告徐某某欠被告杨某某款项x元,徐某某为杨某某出具了欠条,后徐某某分两次偿还了该x元欠款。此后,原告徐某某要求将分得的豫x号货车及豫x号挂车进行过户,因杨某某分得的豫x号货车及豫x号挂车被盗丢失,被告杨某某拒不协助徐某某办理过户登记,双方引起纠纷,原告提出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散伙协议书、及徐某某收回的欠款条、杨某某出具的收款条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二人共同合伙出资购买的车辆以被告杨某某一人的名义挂靠在周口花凯货运有限公司名下,在散伙分割后,分给原告徐某某的车辆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时被告杨某某负有协助义务。现被告杨某某以合伙收益未进行分割为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被告杨某某的辩解理由不仅与散伙协议上载明的“所有财产分清”的内容相矛盾,且杨某某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辩解理由成立,为此,对其辩解理由本院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徐某某对豫x号货车及豫x号挂车的所有权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杨某某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协助义务,出具相关证明,协助原告徐某某办理上述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

本案受理费130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由被告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俊立

审判员:郭廷俊

代理审判员:周明进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宋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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