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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印刷厂与北京绿州百斯特纸制品加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二中民终字第099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印刷厂,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发科技园区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北京市平谷区印刷厂业务员。

委托代理人贾德普,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绿州百斯特纸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镇吉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北京绿州百斯特纸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志强,北京市狄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平谷区印刷厂(以下简称平谷印刷厂)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9)顺民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平谷印刷厂一审诉称:平谷印刷厂与北京绿州百斯特纸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斯特公司)分别于2006年7月23日、7月26日、9月15日、9月19日签订了4份内容相近的承揽加工合同,合同内容均为教材书装订。其中7月23日合同约定:百斯特公司为平谷印刷厂装订优化突破1课3练六制六年级语文(上册)x本(不含样书16册),每本0.115元,加工费3795元,交货日期为7月26日。7月26日合同约定:百斯特公司为平谷印刷厂装订优化突破系列丛书1课3练数学六年级上册x本(不含样书16本),每本0.115元,加工费3795元,交货日期为2006年7月28日。9月15日合同约定:百斯特公司为平谷印刷厂装订名校练习高中地理必修一人教版7200本(不含样书20册),每本0.207元,加工费1490元,交货日期为2006年9月16日。9月19日合同约定:百斯特公司为平谷印刷厂装订名校练习高中地理、语文、数学必修一人教版3种,每种各3000本,共9000本(不含样书每种20册),地理每本0.207元,语文每本0.19元,数学每本0.196元,加工费1779元,交货日期为2006年9月21日。上述4份合同的付款日期均为2006年12月20日。具体内容详见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百斯特公司存在如下违约事实: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加工成品;每次送货当场抽样检验,有空胶、残书、大小不齐、少数白边等质量问题;每次合同履行均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数量,截留了全部样书。由于百斯特公司装订教材存在如上问题,导致平谷印刷厂至今未能与上线委托方进行结账。双方争议在协商不成情况下,百斯特公司于2008年9月提起民事诉讼,现该案经两审已经审结。二审过程中,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已就截留样书,违约金及质量问题作出处理。该事实有两审法律文书为证。百斯特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除前述问题外,还存在多次通过传真向平谷印刷厂额外索要加工材料问题,平谷印刷厂根据这些材料应该发生的印刷工价,价值约为x.6元。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百斯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判令百斯特公司赔偿平谷印刷厂教材材料损失x.6元。2、诉讼费由百斯特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2006年7月至9月期间,平谷印刷厂与百斯特公司签订了4份内容相近的生产加工合同,约定百斯特公司为平谷印刷厂装订教材书。后百斯特公司以平谷印刷厂拖欠加工费x元为由,将平谷印刷厂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平谷印刷厂辩称百斯特公司存在交货拖延、数量不足、质量缺陷等严重违约行为,不同意给付加工费。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平谷印刷厂给付百斯特公司加工费x.5元,驳回百斯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平谷印刷厂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包括:三、本案仅开庭一次,庭审中百斯特公司针对平谷印刷厂提交的百斯特公司在承揽过程中多次通过传真索取加工所需教材之事实,否认每次合同签订均有出库单之事实。在第一次开庭后三日内,应法庭要求提交了相关证据。但一审却在平谷印刷厂满足法庭要求后,既未二次开庭,也未在判决书中作任何表述,即作出判决,这种做法令人不解。平谷印刷厂亦认可在该案一审及二审中均向百斯特公司主张过额外补活材料损失。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百斯特公司与平谷印刷厂达成调解协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2009)二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平谷印刷厂给付百斯特公司承揽费人民币7838.5元(于2009年1月20日之前付清)。二、一审案件受理费63元,由百斯特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26元,由平谷印刷厂负担(已交纳)。三、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平谷印刷厂在上诉状中上诉理由部分明确涵盖了本次诉讼的诉争事实及理由,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对平谷印刷厂给付百斯特公司承揽费的数额亦作了适当减少,且双方一致同意对案件再无其他争议。由此可见,该调解书已对双方基于上述4份生产加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一并进行了解决。现平谷印刷厂再次以百斯特公司在履行生产加工合同过程中多次通过传真向其额外索要加工材料问题提起诉讼,要求百斯特公司赔偿其损失,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故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北京市平谷区印刷厂的起诉。

平谷印刷厂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裁定在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上均存在明显错误。双方的前一个诉讼是百斯特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向平谷印刷厂主张加工费,平谷印刷厂没有反诉,没有涉及平谷印刷厂索要加工材料损失的请求,二审在原来一审的基础上做了调解,没有将损失列为审查范围。现平谷印刷厂起诉百斯特公司解决的是违约的问题。平谷印刷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分担诉讼费用。

百斯特公司服从一审法院裁定,其针对平谷印刷厂的上诉意见答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前一诉讼中平谷印刷厂的上诉事实和理由就涵盖了本案诉讼的事实及理由,二审调解协议中“双方再无其它争议”的表述也可看出。平谷印刷厂在以往的诉讼中没有提出索赔要求,但是发表的意见影响了案件的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全部解决了。百斯特公司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6年7月至9月期间,平谷印刷厂与百斯特公司签订了4份内容相近的生产加工合同,约定百斯特公司为平谷印刷厂装订教材书。后百斯特公司以平谷印刷厂拖欠加工费x元为由,将平谷印刷厂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平谷印刷厂辩称百斯特公司存在交货拖延、数量不足、质量缺陷等严重违约行为,不同意给付加工费。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平谷印刷厂给付百斯特公司加工费x.5元,驳回百斯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平谷印刷厂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2009)二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平谷印刷厂给付百斯特公司承揽费人民币7838.5元(于2009年1月20日之前付清);二、一审案件受理费63元,由百斯特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26元,由平谷印刷厂负担(已交纳);三、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后,平谷印刷厂未依据该调解协议给付承揽费。平谷印刷厂认可在该案一审及二审中均向百斯特公司主张过额外补活材料损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8)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中平谷印刷厂的主张涵盖了本次诉讼的诉争事实及理由,调解协议中适当减少了平谷印刷厂给付百斯特公司承揽费的数额,且双方一致同意对案件再无其他争议。该调解书已对双方基于上述4份生产加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一并进行了解决。现平谷印刷厂再次以百斯特公司在履行生产加工合同过程中多次通过传真向其额外索要加工材料问题提起诉讼,要求百斯特公司赔偿其损失,一审法院以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周荆

代理审判员芦超

代理审判员郑亚军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蒙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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