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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某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襄民初字第32号

原告林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经理。

住所地:许昌市X路X号。

本院受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在提出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案应由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未区分保险合同的标的和标的物,将标的物统称为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的寿命和身体是保险的标的,也是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的物。根据法律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标的物在襄城县,因此,襄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林某俊

审判员马龙

审判员段占甫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牛某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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