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受贿一案的刑事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刑一终字第069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作出(2008)宛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于2001年5月被聘任为南阳市食品总厂厂长,该厂为国有企业。南阳市食品总厂与南阳港岛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盘龙阁小区,南阳港岛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杨某某于2005年1月份向李某某送现金7000元。2007年5月,杨某某以李某某家盖房表示心情为由,欲送给李某某x元。李某某持杨某某给的借据单去港岛公司财务部门领取该款,因港岛公司财务部门未接到杨某某通知,李某某取款未果,后李某某前妻柳某某到港岛公司领取了现金x元。

另认定,2006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因食品厂欠南阳市卧龙区商业局劳动服务站的债务一案被本院执行时垫支了7000元用于偿还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2005年底的一天,杨某某到我家中送给我现金7000元。因为我们是合作伙伴,我是食品厂的厂长,是甲方的法人代表,杨某某是为了搞好合作才给我送钱的。这7000元钱我个人用于过年购买年货了。

2006年食品总厂被卧龙区法院执行,我作为厂长把7000元交执行款了。

杨某某是南阳市港岛房地产公司董事长。2003年以来,港岛公司与南阳市食品总厂合作开发盘龙阁住宅小区,该楼盘是在我厂旧址上建设,我是食品总厂的厂长,与杨某某多次接触后认识的。大概是2007年5月份,我在南阳市X路我个人老住宅翻修,一天,我到他办公室谈合作开发的事,杨某某说:家里盖房子也没有帮上忙,我得抽时间去看看老嫂子,表示一点心意。说着拿笔填写了一张领款单(x元)签上他的名字后递给我,同时杨某某打电话安排公司财务出纳准备钱,但因当时公司账上没有钱,我就把(x元)领单放到杨某某办公桌上就走了。事隔几天后的一天晚上,我下班回家我爱人柳某某对我说:“港岛公司的侯振强、李某敏今天到家来了,留下一张x元的条子,还给我了出纳的手机号码。”我听后对她说:“我知道了,你抽时间把钱领了。”后来柳某某到港岛公司财务上将x元钱领回来,用于我家盖房子了。钱至今未退。因为我是南阳市食品总厂的厂长,一把手,杨某某在我们厂的土地上开发,有很多事情需要帮助协调,他有求于我,所以他给我送钱。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05年我通过南阳市中级法院的裁定,以买卖的形式将南阳市食品厂这块地购买过来用于房产联合开发,我是港岛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某是食品总厂法人代表。为了顺利开发食品总厂的房地产,2005年春节前,在他住处给了他7000元。2007年5月份,李某某翻修房子,他在我面前又提此事,我决定送他x元,以免他在开发过程中找事。一天,我当着李某某的面在港岛财务借据上填了x元,签字后交给李某某。李某某领钱时没领出,出纳徐某某打电话问我,我答应可以办理。大概过了一周,李某某安排他爱人到港岛公司财务出纳徐某某处将x元领走了。

2、证人徐某某证实:2007年5月9日,李某某拿了一张x元借据到我公司财务上领钱,我当时没有接到杨某某董事长的电话通知,就推辞说没有钱,李某某就拿着借据走了,过后我打电话询问杨某某,杨某某说有这个事情,等有钱了你付给他。大概过了两三天李某某的爱人拿着借据到财务上领钱,自我介绍说是老李某嫂子,我又给杨某打电话,因当时财务上没有现金,我就领李某某的爱人到卧龙路万和楼下的建行工南支行取了x元现金,交给李某某的爱人,同时她把借据给我,现金x元下帐到杨某某个人借款帐户上了。

我公司招待用的烟酒以前我们是在文化路一个烟酒店购买的,酒是从2003年12月底在南阳市食品总厂李某某处购买的。都是我去购买经办的。是五粮液酒厂出的一个牌子叫“五灵液”。230元一件。2003年12月底至今我公司共在李某某处购买过大概500件这样的酒,共x元。分五次购买的。每次都是我到仲景路仲景市场,拉走多少件酒,后给李某某付多少钱,都是现金支付。这个仓库不是我公司租赁的,我公司不负责出租赁费。

3、柳某某证实:2007年5月中旬,我拿着李某某给我的港岛公司董事长杨某某签批的借据,到南阳市港岛房地产开发公司,找到侯振强,问这钱怎么取的,后他和财务上一个人,我们三人到工业路万和楼下一个银行取的这x元,我就把杨某某签批的借据给了财务上的那个人。钱领回去后没有给李某某讲,因为我想港岛公司会给他讲的,况且我们已经离婚了,2004年至2006年期间,他租我房子放酒,这是他应该给我的房租。x元都用于我个人花销了。

4、孟某(女,38岁,卧龙区经贸委工作人员)证实:2003年左右有一个叫任杰的朋友找我让我帮助他销五灵液白酒,我当时找到卧龙区经贸委下属南阳食品总厂厂长李某某,因为他家在仲景路搞烟酒副食批发。当时由我和李某某商定价格为150元一件(6瓶)。这样李某某分多次在任杰处拉走白酒500件左右,每次都是现款现货。这一批酒共计七万多元,因任杰在外地做生意,李某某当时亲手交给我的。

三、书证

(一)被告人李某某属于受贿罪特殊主体的证据

1、李某某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证明李某某的年龄应负刑事责任。

2、中共卧龙区工业局委员会文件复印件

证明李某某于2001年5月21日被聘任为南阳市食品总厂厂长。

3、南阳市卧龙区经贸委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明南阳市食品总厂属全民性质。该厂于2007年5月依法破产,李某某为留守负责人。

(二)被告人李某某收受x元贿赂款的证据

1、南阳市港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单据复印件

证明x元单据入账情况及借据。

2、中国建设银行现金支票(票号x)复印件

证明港岛公司于2007年5月14日在银行取款x元的情况。

3、南阳市港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出具的证明

证明2007年5月14日,柳某某及儿媳到港岛公司财务部门领取x元现金的经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追缴李某某违法所得x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上诉及辩护人辩称:1、柳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多年,柳某某领港岛公司的钱李某某不知道。2、柳某某收的x元是港岛公司支付给柳某某的房租,不是贿赂款。3、李某某所收的杨某某的7000元用于支付了食品厂的债务,自己没有占有。所以李某某不构成受贿犯罪。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和原审相同,且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均未提出实质性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的上诉及辩护人的辩解理由经查:1、李某某将其翻修旧房的事情告知杨某某,欲让杨某忙,杨某某派工程队去后由于李某某的老宅基地方限制,大施工队施展不开,李某某又自己找工程队翻修。杨某某为了和李某好关系,避免李某房产开发过程中找麻烦决定送给李某某x元。杨某某便当着李某某的面开了借据并让李某某直接到财务取钱。由于其他原因,李某某没取成钱。此后,柳某某将钱取出,取出后柳某某又将此情况告知了李某某。此事实已得到李某某的供述、证人杨某某、柳某某的证言所证实。上诉人称自己不知柳某某收钱与本案事实不符。2、李某某替别人销酒,港岛公司作为购买方,购一次出一次钱。货、款二清。港岛公司将酒购回后存在自己仓库。李某某与港岛公司在酒的业务上是买卖关系,不是仓储关系。此事实已得到证人杨某某、徐某某、孟某某证言证实。3、李某某收受杨某某7000元的目的不是为了一年后还食品总厂的账,其受贿行为已经完成,构成受贿犯罪。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李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钱万强

审判员尹清红

审判员邓勇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艾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