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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某甲为与被上诉人孙某乙、被上诉人偃师市高龙镇高龙村第十四村民组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洛民终字第83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孙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孙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偃师市X镇X村第十四村X组。

负责人郝某某,男,村X组长。

上诉人孙某甲为与被上诉人孙某乙、被上诉人偃师市X镇X村第十四村X组(以下简称高龙村X组)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2007)偃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少青、被上诉人孙某乙到庭参加诉讼。高龙村X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10月份,时任高龙村X组长的被告孙某乙因自家有事需要钱,就去找到原告孙某甲,从孙某甲处借走现金500元,孙某乙没有给孙某甲出具借条。后孙某甲给高龙村X组买有爬渠管子一根,孙某甲与孙某乙约定,管子及其运费共计569元,孙某甲将买管收据交给孙某乙在十四组下帐。孙某乙报帐后,没有将管款及运费569元付给孙某甲。在此前后,孙某乙陆续为孙某甲垫付有化肥款、电费、建校捐款等。后孙某乙给孙某甲出具清单一份,该清单上半部载明:“借款500元,管子运费569元,合1069元”,该清单下半部列有化肥款、电费、建校捐款等冲抵项目。经孙某乙与孙某甲结算后,孙某乙将下欠的款项一次性以现金形式付给孙某甲。孙某乙不当十四组组长后,孙某甲到高龙调解委员会仍要求解决此事。在该村调解委员会调解时,孙某乙要求孙某甲提供双方结算清单,但孙某甲不提供,高龙村调解委员会认为双方手续已清,这与孙某乙无事。后孙某甲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原告孙某甲提供的条子,被告孙某乙提供的高龙村民委员会证明、杨荣勋、丁成文、孙某韩的证人证言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资证。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孙某甲提供的证据条子因缺少借款人签名、借款时间等构成要件,而不具有借条的性质,故原告以此作为证据,证明二被告应偿还其借款500元,证据存在明显瑕疵,本院不予采信。另外,二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承认,并提供有高龙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予以采信,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孙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某甲承担。

孙某甲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法院(2007)偃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判决被上诉人孙某乙偿还借上诉人款500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孙某乙承担。理由是:一、一审法院判决书认定:经审理查明……后孙某乙给孙某甲出具清单一份,该清单上半部载明:“借款500元,管子、运费569元,合1069元”。该清单下半部列有化肥款、电费、建校捐款等冲抵项目,经孙某乙与孙某甲结算后,孙某乙将下欠的款项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孙某甲……云云。一审判决书的认定是错误的,是毫无根据的认定,被上诉人孙某乙借上诉人500元,是事实,有孙某乙的欠据为证,孙某乙在法庭上亦认可是其出具的,双方无争议,法庭予认可。

判决书认定清单一份,分上半部和下半部,纯属是无稽之谈。上诉人借给孙某乙500元,当时因关系好孙某乙没打条据,后上诉人又给村X组买爬管子及运费垫付了569元。当时,村X组无钱,还得向村民摊派,怕时间长发生矛盾。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孙某乙出具欠条,孙某乙就找了张小纸写下借款500元,管子、运费569元,合计1069元的条据。当时,上诉人要求孙某乙签名写时间,孙某乙称:纸就这么大,我亲笔所写,到啥时间也不会不承认……根本不存在下半部之说。一审法院判决书认定条据还有下半部是毫无根据的。

判决书认定:孙某乙陆续为孙某甲垫付有化肥款、电费、建校捐款等冲抵项目,后经孙某乙和孙某甲结算后,孙某乙将下欠的款项一次性以现金形式付给孙某甲……天大笑话,一审法院素质之差,令人发指!判决书既然审理查明了本案事实,就应当查清孙某乙给上诉人垫付了多少化肥款、多少电费、什么电费,时间款额应该查清,哪一年垫付建校捐款,既然是捐款,是一种荣誉,我孙某甲给学校捐款,用得着孙某乙垫付吗孙某乙以何种形式为上诉人垫付捐款,证据在哪里!孙某乙和上诉人结算,将下欠的款项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孙某甲,下欠多少、在什么地方一次性支付给上诉人,证据在哪里既然支付了下欠款项,双方手续既然结算清楚了,被上诉人孙某乙为啥不收走欠据呢

判决书最后认定:上述事实由原告孙某甲提供的条子,被告孙某乙提供的高龙村民委员会证明,杨荣勋、丁成文、孙某韩的证人证言……云云。高龙村X村长杨荣勋与孙某乙家是干亲戚,高龙村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孙某韩丁成文两证人均未到庭,按民事诉讼证据第55条之规定:证人应到庭进行作证,接受质询,况且村民委员会有下属的民调委员会,村民调又未调解,高龙村委会的大印掌握在孙某乙的干亲戚杨荣勋手里,写一个证明……写x个证明都是吃饭就菜,但其证据是伪证,不具有证据的法律效力。

一审判决书认定:原告孙某甲提供的证据条子因缺少借款人签名、借款时间等构成要件,而不具有借条的性质……云云。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提交的孙某乙的欠据写的很明白:“借款500元、管子、运费569元,合计1069元。”这张条据是看不清楚这是上诉人伪造不是孙某乙所写孙某乙不签名但他认帐,没有借款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可有持条人主张,况且双方认可,法庭查清是1993年10月份,一审法院为什么出尔反尔既然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啥在判决结论中又推翻呢这是哪家的法院,哪家的法官依据的是什么法律

一审判决书认定:原告孙某甲提供的证据条子因缺少借款人签名、借款时间等构成要件,而不具有借条的性质……云云。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提交的孙某乙的欠据写的很明白:“借款500元,管子、运费569元,合计1069元。”这张条据是看不清楚还是上诉人伪造不是孙某乙所写孙某乙不签名但他认帐,没有借款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可有持条人主张,况且双方认可,法庭查清是1993年10月份,一审法院为什么出尔反尔既然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啥在判决结论中又推翻呢这是哪家的法院,哪家的法官依据的是什么法律

一审判决书认定:原告以此作为证据,证明二被告应偿还其借款500元,证据存在明显瑕疵,本院不予采信……。千年文字能说话,好记性不如赖笔头。孙某林借上诉人500元之事,千真万确。法庭认定我的证据有瑕疵,瑕疵在哪里是看不清,还是借款之事孙某乙不承认孙某乙只是赖帐不还,法官徇私枉法,袒护孙某乙,说他以化肥、电费、建校捐款抵帐了。但他没有抵帐这方面的证据,其口头所述不能对抗上诉人所持孙某乙的借据。法庭无权认定我上诉人所持借据有瑕疵,如果不能作为证据,法庭又如何围绕这张借据查明是1993年10月份孙某乙借款呢又如何认定孙某乙与孙某甲算帐后将下欠款项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上诉人呢如果证据无效,有瑕疵,应由司法技术部门进行鉴定,法官没有这个权利随便认定上诉人的证据无效。

朗朗乾坤,天平不会倾斜!上诉人坚信二审法院法官定会明镜高悬,明察秋毫,公正处理本案,对赖帐不还之流的人孙某乙予以合法制裁,给上诉人一个公道,以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

孙某乙辩称,我没有给孙某甲写借条,我与孙某甲之间的欠款已经结清。

高龙村X组没有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卷宗显示有一张纸条,载明借款500元管子,运费569元,合计1069元。

本院认为,孙某甲称1993年孙某乙借其现金500元,但从一审孙某甲提交的证据载明:借款500元,管子运费569元,合1069元上面没有显示借款时间,借款人,且孙某甲在另一个案件中陈述管子运费发生在1996年,借款500元在1993年,两次时间相差几年,说明其提交的证据不是债权凭证。在一审中,丁成文等多人及高龙村委都证明孙某甲与孙某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已清。因此,孙某甲向孙某乙及高龙村X组主张权利就丧失了基础。孙某甲十年多来没有证据证明其向孙某乙及高龙村X组主张过债权。该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孙某甲应承担其怠于行使债权所造成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妥当,应当予以维持。孙某甲上诉理由不足,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孙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太山

审判员:杜春亭

审判员:李依芳

二00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王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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