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0)三民初字第X号
原告盘锦金牛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盘锦公司),住所地盘锦市X区X街。
法定代表人刘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光元,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壁市营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赤壁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市赤马港营里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某,该公司会计。
委托代理人熊济民,湖北永不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盘锦公司诉称,1999年9月至11月,赤壁市赤马港营里建筑队三峡坝区施工队(下称营里坝区施工队)将其承接的三峡坝区左树岭弃渣挖运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双方就工程量及运输款办理了结算,营里坝区施工队应给付原告运输款(略).70元,因赤壁市马港营建筑队(下称营里队)是营里坝区施工队的开办单位,遂请求法院判令以上两单位连带给付运输款(略).70元。
被告赤壁公司辩称,原告诉称的营里队已于2000年3月17日在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注销。2000年3月29日,在原营里队的基础上成立了赤壁公司,原营里队的债权债务均由赤壁公司享有和承担,被告除对原告诉称的方量有异议外,其他无异议,且被告要求追加葛洲坝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另一被告。
经审理查明,1999年9月至11月,营里坝区施工队将其承接的三峡坝区左树岭弃渣挖运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其后双方办理了结算,原告共运弃渣(略)立方米,单位7.25元/立方米,原告在营里坝区施工队领取油料11吨,价值(略).8元。营里坝区施工队应给付原告运输款(略).70元。另查,营里坝区施工队系营里队下属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000年3月17日,营里队在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基于此,2000年4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营里队的开办单位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营里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案的被告。后赤壁市营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原营里队的债权债务归其享有和承担。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同意由赤壁市营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应由原营里队负责担的债务,并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赤壁市营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出的结算单、合同、被告提交的油款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赤壁市营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盘锦金牛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运输款(略)元;
二、案件受理费4910元,其他诉讼费4910元,由被告赤壁市营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黄冬仙
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必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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