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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西平县杨庄卫生院与再审被申请人薛某甲、薛某乙、张某某、吴某某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民申字第0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西平县杨庄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权利华,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薛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薛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再审申请人西平县杨庄卫生院因与再审被申请人薛某甲、薛某乙、张某某、吴某某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06)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中,再审申请人于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平县杨庄卫生院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杨耀章

审判员李明

审判员张冰

二00九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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