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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航天路分设诉段某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航天路分社。

法定代表人石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系该分社工作人员。

被告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段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航天路分设诉被告段某乙、段某丙与王某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查找到所有被告,应认定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夏全玉

代理审判员李东红

代理审判员刘建军

二0一0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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