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龚某、张某与上诉人伍某甲因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伍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龚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某乙

上诉人龚某、张某与上诉人伍某甲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祁阳县人民法院(2010)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龚某、张某与上诉人伍某甲、被上诉人伍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某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伍某甲、被上诉人伍某乙自愿给付上诉人龚某、张某医疗费、误某、护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法医鉴定费等一切费用共计2061.6元;

二、上诉人龚某、张某自愿给付上诉人伍某甲医疗费等一切费用61.60元;

三、上诉人款项两抵后,由上诉人伍某甲、被上诉人伍某乙给付上诉人龚某、张某医疗等一切费用2000元整,此款限在2010年10月21日前一次性付清,否则每日处1%的滞纳金;

四、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当事人因本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本案向对方主张某何权利;

五、一审案件诉讼费(含本诉和反诉)维持不变,二审案件诉讼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上诉人伍某甲与上诉人龚某、张某各负担175元。

以上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认可,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久平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