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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王某甲因与被申请人王某乙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鹤民再字第1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浚县X镇X村,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1928年出生,汉族,浚县X镇X村,住(略)。

申请再审人王某甲因与被申请人王某乙侵权纠纷一案,由王某甲于2003年2月17日诉至浚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某乙按约履行双方签订的“宅基地协议”,由王某甲按村镇规划建房,拆除搬清原宅基地北屋五间;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浚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0日作出(2003)浚屯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本案已作出行政处理,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王某甲的起诉。王某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3年7月2日以王某甲以王某乙侵犯其宅基地使用权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作出(2003)鹤立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浚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浚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2005年4月16日再次以同一理由作出(2003)浚屯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王某甲的起诉。王某甲不服,向本院上诉。本院于2005年9月8日中止对本案的审理。期间的2006年3月24日王某甲以王某乙未按协议履行,政府又不拆除王某乙违章建筑属不作为,向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判令浚县X镇人民政府就其请求履行法定职责。该院于2006年5月13日作出(2006)浚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判决浚县X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就原告王某甲请求的问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经王某甲申请恢复审理后,本院以王某甲诉王某乙宅基地侵权纠纷一案,不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由,于2006年12月29日作出(2005)鹤立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于2003年7月2日作出的(2003)鹤立终字的X号民事裁定和浚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6日作出的(2003)浚屯民初字的X号民事裁定。王某甲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再审。本院依法组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申请再审人王某甲称,王某甲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证,本案不是土地权属争议,而是侵权纠纷,王某乙侵犯了王某甲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本院再审查明,1990年12月12日,王某甲之父王某周(王某周现已死亡)取得了鹤壁市X镇规划用地许可证和鹤壁市X镇建筑许可证。1994年王某乙强行占用王某周所批宅基的一部分建房。1995年3月10日,浚县X镇政府以王某乙违法建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内容:王某乙务于95年3月15日前拆除搬清违法占地上的一切建筑物;此处罚决定自通知之日起生效。逾期王某乙没有拆除违法建筑。屯子镇政府申请浚县人民法院行政执行。在浚县人民法院执行期间的95年3月25日,王某甲与王某乙在浚县X镇建设土地管理所和大黄庄村委会鉴证下,达某“宅基地协议书”,协议签订后,浚县人民法院行政执行终结。但王某乙未按宅基地协议履行。1996年2月5日浚县X乡政府再次对王某乙非法建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00年王某乙再次无证将房翻新,仍占用王某甲规划宅基。浚县X乡政府第三作出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但乡政府未再申请法院执行。浚县人民法院2006年5月13日作出(2006)浚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生效后,屯子镇人民政府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王某甲之父王某周在取得村镇规划用地许可证和村镇建筑许可证后,其已合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利,该合法宅基的部分被王某乙侵占后,王某周一是可直接以民事侵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乙腾清占用宅基,二是可申请行政管理机关对王某乙违章建筑予以处理。纠纷发出后,王某周死亡,王某甲作为其权利义务承受人,选择申请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途径维护其权益,在行政机关对纠纷处理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经乡土地管理所与村委会协调,王某甲与王某乙达某“宅基地协议书”,该协议内容含有双方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内容,当事人之间并无争议。在此协议达某的基础上,行政执行行为终结。王某乙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王某甲要求履行协议中双方对各自民事权利的处分约定,此应为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至于王某甲在提起该民事诉讼后,又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政府履行的是对建筑违章行为予以处理的法定职责。并不影响王某甲以民事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保护自身权益。据此,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05)鹤立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即:一、维持浚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7日作出的(2003)浚屯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二、撤销本院于2003年7月2日作出的(2003)鹤立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和浚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6日作出的(2003)浚屯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浚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吕文涛

审判员韩兆义

代审判员魏晓华

二ОО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魏晓华(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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