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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支公司(以下简称A财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B市分公司营业部与赵××周×、××中州运输集团B大地运业有限公司、姚Q道路交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漯民三终字第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支公司。

负责人:姚×,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B分公司营业部。

负责人:沈××,该公司营业部经理。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B分公司职员。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邢××,B分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县××镇X街X路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赵××之妻。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宏运集团职工。

被上诉人××中州运输集团B大地运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姚Q,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A县X乡X村。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支公司(以下简称A财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B市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B财险)因与被上诉人赵××周×、被上诉人××中州运输集团B大地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运业)、被上诉人姚Q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2007)源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财险、B财险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邢××,被上诉人赵××、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运业、被上诉人姚Q,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9日7时40分左右,姚G驾驶豫x号重型罐式空载货车由东向西行至漯舞路Xkm+200m处,在与相对方向来的赵××驾驶的豫x号大客车交会时,由于雨天路滑,车速过高,姚G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横滑,两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姚兴旺和赵××及豫x乘坐人李富仓和豫x号车上的周×等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赵××送往××市第五人民医院,入院诊断“1、颅底骨折;2、蛛网膜下腔出血;3、右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4、下颌骨折;”2007年6月19日至2007年1O月30日赵××在××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花去医疗费x.03元。2008年3月31日至2008年4月8日赵××在××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花去医疗费2064.14元。2008年7月15日至2008年8月7日。赵××在××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花去医疗费6587.38元。2007年7月13日、2007年7月15日、2007年7月23日、2008年3月4日、2008年3月25日赵××分别在××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花去医疗费504.2元。事故发生后周×被送往××区X镇中心医院抢救,花去医疗费699元,2007年6月19日至2007年1O月15日,2008年3月26日至2008年4月11日周×在××市第五人民医院花去医疗费x.83元,入院诊断“1、骨盆骨折关失血性休克;2、骶、尾骨骨折并右侧坐骨神经损伤;3、颌、面部、右大腿、左手中、环指外伤”。2007年6月26日、2007年l2月20日、2008年3月5日、2008年3月6日周×在××市第五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花去医疗费788.2元。被告姚Q的司机李××、姚G被送往××区X镇中心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07年7月2日二人共花去医疗费4274.48元。2007年6月30日××市公安交通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豫x号车司机姚G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豫x号车司机赵J负此事故次要责任。2007年9月10日赵××在事故大队与其车上人员孔××、李艳平、李柏颖、黄磊达成赔偿协议,赵××赔偿孔丹丹各项费用共计5376.91元,赔偿李艳平各项费用共计2793.1元,赔偿李柏颖各项费用计4703.18元,赔偿黄磊各项费用计x.29元。赔偿郭松奇各项费用计1226元,赔偿常江涛各项费用计1130元,赔偿王克鹏各项费用841元,赔偿李留军各项费用985元,赔偿陈英杰各项费用x.21元。原告认可被告姚Q支付x元医疗费。2008年3月12日××市交警支队出具漯公交法检字(2007)第X号活体检验报告,结论“赵××损伤程度为轻伤,伤残程度可定为IX级。2008年3月26日××市交警支队出具漯公交法检字(2007)第X号活体检验报告,结论:“周×损伤程度为重伤,其骨盆骨折多发性骨折及左足趾功能丧失分别已构成x级及IX级伤残”。××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确认豫x号车估损总值为x元。2008年5月13日××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关于对解放重型罐式货车配件及工时费用的价格鉴定结论》,结论豫x重型罐式货车配件价格及工时费用为x元。原告赵××(反诉被告)请求医疗费x.75元,误工费x元,护理费x.5元,营养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80元,残疾赔偿金x.04元,残疾慰抚金x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54元,安装假牙费用2400元,继续治疗费用7000元,车损费x元,交通费322元,给乘客赔偿费x.69元,原告周×(反诉被告)请求医疗费x.03元,误工费x元,护理费x.25元,营养费1790元,残疾赔偿金x.56元,残疾慰抚金x元,法医鉴定检查费71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53元,被告姚Q(反诉原告)请求二原告赔偿医疗费4274.48元,误工费1300元,护理费232.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车损费x元,定损费2000元,事故施求费5580元,共计x.66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豫x号车实际车主系原告赵××,原告周×系豫x号车售票员,挂靠于××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该车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豫x号车实际车主是被告姚Q,挂靠于××中州运输集团B大地运业有限公司危货运输分公司,姚兴旺、李富仓系姚Q雇用司机,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B市分公司营业部投保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x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x元,二保险期限均自2007年5月31日零时起至2008年5月30日二十四时止。

原审法院再查明:原告赵××被赡养有其父赵付卿(1938年1O月2日生),其母王秀荣(X年X月X日生),赵付卿与王秀荣共有子女四人,赵××住院期间由其兄赵德辉护理,赵德辉月平均收入为1685.79元,赵××被抚养人有其子赵立(X年X月X日生)。原告周×被赡养人有其父刘耀钦(X年X月X日生),其母张爱梅(X年X月X日生)刘耀钦与张爱梅共有子女三人,周×被抚养人有金佳钰(X年X月X日出生),周×住院期间由刘会敏护理,刘会敏月收入15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姚兴旺驾驶豫x号货车在下雨天路滑的情况下,车速过高,与豫x号车交会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两车相撞,导致原告赵××、周×受伤的交通事故,姚兴旺系姚Q的雇佣司机,故姚Q应对赵××、周×因交通事故所受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赵××驾驶豫x号车在雨天路滑的情况下,未保持安全车速,对造成该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故赵××对姚Q因交通事故所受损失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赵××所受损失有:医疗费x.75元,误工费按××省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x元/全年计算,即x元/年÷365天×262天=x.32元;护理费为1685.79元÷30天×l64天=9215.65元;营养费164天×1O元/天=16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4天×10元/天=164O元;残疾赔偿金按××省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即x.05元x20年×20%=x.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按2007年度××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即其父赵付卿为7826.72元×1O×20%÷4=3913.36元,其母王秀荣为7826.72×16×2O%÷4=6261.38元;其子赵立为7826.72元xl×20%÷2=782.67元;车损为x元,施救费5270元,定损费2200元,交通费为322元,赔偿其他乘客损失为x.69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本院酌定为x元,以上共计x.02元,原告赵××起诉x.52元,超出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周×所受损失为医疗费x.03元,误工费按2007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x元/年计算即x元/年÷365天x276天=x.3元,护理费为1500÷30天×136天=6800元;营养费136×10元/天=136O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元/天=1360元;残疾赔偿金按××省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即x.05元×20年×(20%+2%)=x.0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按2007年度××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即其父刘耀钦为7826.72元x20

年×(20%+2%)÷3=x.19元,其母张爱梅为7826.72元×20年×(20%+2%)÷3=x.19元,其女儿金佳钰为7826.72元×14年×(20%+2%)÷2=x.15元,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x元,以上共计x.88元,原告周×请求x.37元,超出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认可姚Q支付的x元医疗费应子扣减,被告姚Q的损失有:雇佣司机姚兴旺、李富仓的医疗费共计4274.48元,雇佣司机姚兴旺、李富仓的误工费按2007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即x元/年÷365天×13天×2人。

l491.267元;护理费按2007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即3851.60元/年÷365天×13天×2人=274.36元,营养费10元/天×13天×2=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元/天×13天×2=260元,车损为x元,定损费用2000元,事故施救费用5580元,以上共计x.1元,被告姚Q请求x.66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赵××请求安装假牙的费用及继续治疗费因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赵××可待该费用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结合本案情况,原告赵××应承担30%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姚Q应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豫x号车B财险及A财险分别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故B财险,A财险应承担保险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B市分公司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周×(反诉被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x元,赔偿原告赵××(反诉被告)车损2000元。二、被告姚Q(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反诉被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x.72元[(x.88—x)×70%=x.72元];赔偿原告赵××(反诉被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x.61元(x.02×70%一x=x.61元)。被告××中州运输集团B大地运业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支公司对第二项判决内容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四、原告赵××(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姚Q(反诉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x元(x.66×30%=x元)。一审案件诉讼费8290元,保全费820元,反诉费1210元合计x元,原告赵德全、周×承担4500元,被告姚Q承担5820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A财险、B财险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营业部不是单独核算单位,一审判决营业部承担责任属于程序违法;2、被上诉人姚Q车辆虽然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但是该险种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依法不在交通事故案件审理范围;3、被上诉人赵××、周×的伤残等级鉴定不符合证据规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4、对于被上诉人赵××、周×的精神抚慰金部分,依据商业三责险的规定,上诉人是不承担的,一审法院对此没有明确划分。综上所述,原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赵××、周×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判决结果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大地运业、被上诉人姚Q均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相同,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营业部不是单独核算单位,肇事车辆只投保了6万元的交强险,却出现了本案(2007)源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与(2007)源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就同一笔交强险重复判决支付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赵××、周×的各项人身、财产损失合计为x.9(x.02+x.88)元,(2008)源民三初字第X号案件原告王海洋各项人身、财产损失合计x.65元。

本院认为:赵××、周×起诉书明确要求B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营业部不是单独核算单位,应当由其公司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判令该分公司营业部承担责任,是由于该分公司在原审缺席审理造成的;为了减少诉讼成本,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列在交通事故案件审理范围并无不妥;被上诉人赵××、周×的伤残等级鉴定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被上诉人赵××、周×的精神抚慰金,虽然依据商业三责险的规定,上诉人是不承担的,但是并不超过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上诉人诉称原审判决对于豫x号车投保的同一笔交强险重复判决支付的理由成立,原审重复判决支付不仅会造成判决无法执行,而且可能影响受害人权利的实现。债权人诉讼地位平等,对于同一笔交强险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受损程度和公平原则按比例分配,赵××、周×按比例分得数额为:x×[x.9÷(x.9+x.65)]元=x元。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当事人责任划分比例适当,但计算数额有误;且原审判决对于豫x号车投保的同一笔交强险重复判决支付实属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07)源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

二、撤销××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07)源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B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周×人身、财产损失赔偿金x元,赔偿赵××车损险2000元。

四、姚Q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周×人身、财产损失x元[x.9×70%—x-2000-x];××中州运输集团B大地运业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支公司对第四项判决内容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829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B分公司负担7290元,赵德全、周×承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谌宏民

审判员吕茹辛

代理审判员缑兵伟

二OO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胡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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