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明汇丰花卉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X路X路口。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李某平,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白付成,该公司职工。
被告昆明古奇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X路X路口。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王泽琪,云南鑫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昆明汇丰花卉园艺有限公司起诉称:2005年9月12日,原告与昆明三奇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奇公司”)签订了《苗木放置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提供给三奇公司苗木品种为香冠柏,三奇公司承担所有苗木的运输费用、管护费;苗木归还时间为2005年12月30日,超过此期间3个月内免费摆放,2006年3月30日后允许摆放3个月,每月三奇公司需向原告支付使用费5000元;运输过程中及放置期间内所造成的植物损失由三奇公司按植物原价赔偿。2006年3月2日,根据《苗木放置协议》,三奇公司指令原告将苗木放在指定的地点交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苗木后出据收条注明所收苗木为108车x株香冠柏。几个月后,原告向被告索回苗木时,被告告知原告所有香冠柏苗木已死,无法归还。在这之后,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至今被告对原告赔偿一事仍无答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苗木损失费x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昆明古奇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昆明汇丰花卉园艺有限公司83万元,双方不再就此发生争议。
二、案件受理费x.96元,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减半收取计x.48元,由原告昆明汇丰花卉园艺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宁
代理审判员黄超
代理审判员杨茜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申开勇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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