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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前郭县住宅建设公司材料采购供应站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6)松执字第49号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松原市前郭县X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x—3。

法定代表人崔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现住(略),系农联社职员,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前郭县住宅建设公司材料采购供应站。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经理。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6年6月11日制发(1996)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内容如下:被执行人于1996年10月末前偿还申请人欠款本金x元及利息,诉讼费74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199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依照调解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双方当事人于1996年11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于1996年11月2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本金x元及利息,逾期不给付,可用其所有的100吨螺纹钢和谢某某个人所有的195平方米两处砖平房做抵押。现查明,申请执行人在双方和解协议确定的最后履行期限届满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代理审判员李洪建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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