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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许某某、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许某某、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被告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某诉称:2007年9月15日,二被告陆续借原告6万元现金,当时被告许某某亲笔给原告写下欠条一张,并承诺此款年底归还。可时至今日,被告却分文未还。在多次催要无果后,依法起诉,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6万元及利息(从2007年9月15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还款6万元,但现在因经济问题,没有能力偿还。

被告许某某未到庭,亦未作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某某系原告彭某某之女,被告许某某、于某某系夫妻关系,于2004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从2005年开始,二被告因生活及做生意需要,数次向原告借钱。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未还。2007年9月15日,被告许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妈妈(彭某某)现金人民币6万元整。(注6万元分别于2005年6月借5千、05年11月借5千、06年3月7千、06年8月1万3、07年4月3万)。许某某2007、9、15。”该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未还分文,引起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书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许某某向原告彭某某借款6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许某某拒不返还原告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对本案纠纷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请求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某某系被告许某某之妻,该笔借款发生于某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于某某亦知道借款经过,故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无相关证据证明该借款明确约定了利息支付,被告亦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某某、于某某于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返还原告彭某某借款本金x元;

二、驳回原告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许某某、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某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南省许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武子

审判员姚宇

人民陪审员张玉改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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