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乾安县支行与乾安县医药管理局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松执字第89-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乾安县支行

代表人尹某某,行长。

被执行人乾安县医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乾安县医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副局长(主持工作)。

上列当事人间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3日制发(1998)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确认如下:一、被告乾安县医药公司于1998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自1994年9月1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乾安县医药管理局承担连带责任;三、案件受理费x元,保全费4500元由被告乾安县医药公司负担。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按调解强制执行。1994年4月21日,由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收财产,申请人明确表示可以延缓执行,本院裁定本案中止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标的款已履行完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付国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二○○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包琦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