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节水灌溉设备厂与农安县水利局购销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松执字第83-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节水灌溉设备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厂长。

被执行人农安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局长。

上列当事人间购销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10日制发(2000)长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确认如下:一、被告将分两期偿还原告货款x.52元及拖欠货款利息,第一期被告于2000年3月30日前给付原告货款x元,第二期被告于2000年12月39日前将余欠货款x.52元及拖欠货款利息全部结清;二、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利息自1999年12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三、案件受理费x.07元由原告负担。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执行人依法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按调解强制执行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02年5月27日立案执行。2002年11月12日,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和解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本院裁定本案中止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除有一个楼已抵押给了农安县农行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暂缓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长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付国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二○○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包琦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