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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河南建法(略)事务所(略)。

被告魏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雷,河南明信(略)事务所(略)。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元旦节典礼同居,于2009年2月23日办理结婚手续,由于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被告和原告同居前就有身孕。并于2009年农历6月1日在南关中医院剖腹产,生了两个孩子,大女儿叫文弘,小女儿文静。生两个女儿后,原告产生怀疑,后经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两女儿与原告无任何亲子关系。在生两女儿时,因被告身体不好,花医疗费用x多元,由于被告以欺骗的手段与原告结婚,给原告经济上和精神上造成极大损失。为此,要求:1、与被告离婚;2、返还彩礼钱x元,医疗费x元,精神损失费x元,共计x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不同意离婚;2、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3、原告起诉所诉称的事实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原、被告双方不是2008年12月经人介绍的,只是媒人正式介绍二人恋爱关系时间,双方早已于2008年10月份已认识并发生性关系。诉状所称2009年6月1日在正阳县中医院剖腹产属实,但有关医疗费用部分为被告方父母垫付;4、诉状中所显示的亲子鉴定违反法律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5、诉状称彩礼x元被告没有收到,不认可该事实。并且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在离婚案件中不处理彩礼纠纷。综上,鉴于原告起诉错误,夫妻感情良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阴历11月26日经介绍相识恋爱,原、被告于2009年元旦节典礼同居,于2009年2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两个女孩,分别叫文弘、文静。原告以被告采取欺骗手段与其结婚,与女儿不存在亲子关系,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身份证、医疗费票据、正阳县中医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病历、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咨询意见书、鉴定付款查询单据、正阳县人民法院调查笔录、询问笔录、亲子鉴定申请和立案审批表、证人出庭作证证言及熊寨镇X村委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建立了夫妻感情,原告也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因此,应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的离婚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邹军义

审判员吕仁杰

审判员李强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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