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雷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驻民三终字第881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雷某某,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某某,男,1957年10月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1966年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住(略)。系雷某某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1985年10月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云龙,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平县广播电视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鸿,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雷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2008)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结果,1998年被告遂平县广播电视局为及时支付其所建办公楼拖欠施工方的款项,就其办公楼一层商业门面房对外进行租赁经营,分别于同年6月及10月与本单位工作人员李某元

和第三人赵某某签订了营业房出租协议,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8年(1998年6月至2006年6月),承租人一次性交清8年租赁费用。该租赁协议中被告未加盖其单位的行政印章或负责人进行签字,但双方均按该协议内容进行了实际履行。其间由于被告方工作人员李某元因经营问题将其所租赁房屋经与第三人雷某某及家人协商,转租给其经营使用,该房屋由第三人雷某某一直承租至今,租赁期间由第三人雷某某向被告单位交纳水电等费用。2004年6月被告单位为响应遂平县“双创”办公室号召,并按照要求对其办公楼(含商业门面房)进行整改装修,为筹措资金经被告局党委研究决定对所有门面租赁户实行一次投资长期使用的办法对外进行租赁,被告单位在征求各租赁户的意见后,对不愿意继续承租的租赁户门面房待协议到期后进行重新租赁。2004年6月25日,被告遂平县广播电视局将李某元所租赁的房屋和第三人赵某某所租赁的房屋和原告陈某某签订了集资建房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就上述房屋的使用权归原告永久使用,并享有继承、出租、转让的权利,原告向被告支付价款x元,双方于李某元的协议到期时即2006年6月进行交接。后第三人雷某某、赵某某以被告的上述行为系在其正常租赁期间且没有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该处分行为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无效,并确认其优先购买权。2006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06)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第三人雷某某、赵某某的诉讼请求,第三人雷某某、赵某某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2007年6月18日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驻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在二审判决下发后第三人雷某某、赵某某继续占有被告遂平县广播电视局的门面房进行经营。2008年3月21日,被告分别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第三人雷某某、赵某某送达限期向原告交付房屋的通知,由于第三人雷某某、赵某某没有按规定期限交付房屋,原告遂起诉来院。另查明,第三人赵某某提出其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的期限为10年,应于2008年年底到期,并以其与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中的补充说明可以印证,但此协议没有任何被告单位领导人员的签字认可,被告亦称对该补充协议毫不知情。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第三人各方陈某及所提供的书证为据,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遂平县广播电视局作为房屋出租方,虽未在与李某元、赵某某签订的协议书上签字盖章,但双方均按协议内容进行了实际履行。在协议履行中,李某元将所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雷某某,并告知了被告转租的事实,被告未提出异议,因此被告和第三人雷某某、赵某某存在事实上的房屋租赁关系。按照协议约定,双方的租赁期限至2O06年6月为止。在合同到期后,被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和原告签订了《集资建房合同》,将所属房屋交付原告使用系被告对其权利的一种处分。第三人雷某某、赵某某以原被告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侵犯了其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和承租权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所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为无效合同,经本院和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了第三人雷某某、赵某某的诉讼请求。因此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按照《集资建房合同》中的约定履行房屋使用权协议的证据充分,理由正当,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与原告签订《集资建房协议》中的约定交付房屋的原因是由于第三人雷某某、赵某某占有被告的房屋没有迁出,鉴于被告与第三人之间房屋租赁协议均已到期,且被告又向其送达了交付房屋的通知书,但第三人雷某某、赵某某拒不迁出,已侵害了原被告的合法权益,致使原被告之间的协议无法履行,原告为此请求判令第三人雷某某、赵某某交出应由其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房屋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由第三人雷某某、赵某某赔偿经济损失x元一节,由于第三人辩称原告所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具备评估资格,经审查,原告提供的确山朗陵资产评估事务所从2006年以后未年检,因此对该所所作出的经济损失评估报告书不作为证据使用,所以原告请求第三人雷某某、赵某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三人赵某某述称其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为10年,由于被告对其协议中所涂改的部分和补充协议均不认可,而该协议中第二条载明乙方租赁期为八年(1998年6月至2006年6月),与其补充协议中租赁期为10年相互矛盾,因此对第三人赵某某的此项述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判决:一、第三人雷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占有被告遂平县广播电视局办公楼一层商业门面房面朝南的由东向西第1间交付给原告陈某某。二、第三人赵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占有被告遂平县广播电视局办公楼一层商业门面房面朝东的向北半间交付给原告陈某某。三、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50元,由被告遂平县广播电视局承担。

原审法院宣判后,原审原告陈某某不服原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确山朗陵资产评估事务所从2006年以后未年检,因此对该所所作出的经济损失评估报告书不作为证据使用的判决是错误的。原审第三人雷某某、赵某某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签定的《集资建房合同》侵犯`了上诉人的优先承租权。

本院经审理查明,自2005年后,对符合评估资格的执业处、所不再进行年审;而对评估的个人资格进行年检;但该执业机构仍具备评估资格。二审其它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向一致。

本院认为,遂平县广播电视局作为房屋出租方,虽未在与李某元、赵某某签订的协议书上签字盖章,但双方均按协议内容进行了实际履行。在协议履行中,李某元将所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雷某某,并告知遂平县广播电视局了转租的事实,遂平县广播电视局未提出异议,因此遂平县广播电视局和第三人雷某某、赵某某存在事实上的房屋租赁关系。按照协议约定,双方的租赁期限至2006年6月为止。在合同到期后,遂平县广播电视局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和陈某某签订了《集资建房合同》,将所属房屋交付陈某某使用系对其权利的一种处分。第三人雷某某、赵某某以原审原、被告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侵犯了其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权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原审原、被告所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为无效合同,经遂平县人民法院和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且〔遂平县人民法院(2006)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07)驻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生效,驳回了第三人雷某某、赵某某的诉讼请求。因此原审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陈某某据此要求遂平县广播电视局按照《集资建房合同》中的约定履行房屋使用权协议的证据充分,理由正当,依法应予以支持。至于第三人雷某某、赵某某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原、被告之间所签定的《集资建房合同》侵犯`了上诉人的优先承租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陈某某不服原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确山朗陵资产评估事务所从2006年以后未年检,因此对该所所作出的经济损失评估报告书不作为证据使用的判决是错误的。经本院审理认为,自2005年后,对符合评估资格的执业处、所不再进行年审;而对评估的个人资格进行年检;但该执业机构仍具备评估资格。故原审判决此认定事实有误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一、第二项。

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三项为:限第三人雷某某、赵某某按确山朗陵资产评估事务所2008年5月6日确资评报字(2008)第X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所确定的款数(从2006年6月6日至所争议的门面房交付给陈某某止)支付给陈某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450元雷某某负担300元、赵某某负担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某章

审判员任付东

审判员于俊义

二OO九年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新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