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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等人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某,小名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9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0年4月1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略),由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0年3月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略),由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0年4月1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略),由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0年4月1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略),由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李某、陈某、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李某、陈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孔某某伙同李某、陈某、杨某某预谋后,为索取债务租车至兰考县X乡X村,强行将张x带至车上并拉到兰考县X乡X村南一空地上,以暴力相威胁,采取恐吓、谩骂等手段,强行要走2000元欠款。非法控制张x人身自由长达三个小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李某、陈某、杨某某为索取债务,采取非法拘禁的方法,非法限制张x人身自由,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孔某某、陈某、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孔某某、李某、陈某、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均没有异议,要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孔某某为索取债务伙同李某、陈某、杨某某预谋后,租车至兰考县X乡X村,强行将张x带至车上并拉到兰考县X乡X村南一空地上,以暴力威胁、恐吓、谩骂等手段,强行要走2000元欠款。非法控制张磊人身自由长达三个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孔某某、李某、陈某、杨某某供述将被害人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被害人张x陈某证明其被四被告人威胁、恐吓、谩骂及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及证人刘xx证言证明被害人被四被告人带走等事实;书证仪封派出所证明、四被告人户籍证明、接收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等分别证明了与本案有关的事实。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调查核实,来源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李某、陈某、杨某某为索取债务,采取威胁、恐吓、谩骂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孔某某、陈某、杨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及各被告人在犯罪前的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孔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10月12日起至2011年1月11日止;被告人李某的刑期扣除先行羁押1个月,自2010年10月12日起至2010年12月11日止;被告人陈某的刑期自2010年10月12日起至2010年12月11日止;被告人杨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10月12日起至2010年12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郭国起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俊超(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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