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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秀博涂层织物有限公司与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平民初字第00311号

原告北京秀博涂层织物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X乡X村X队。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郁生,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北京秀博涂层织物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大为,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质管部经理,住(略)。

原告北京秀博涂层织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博公司)与被告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腾盛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秀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郁生、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今腾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大为、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2007年5月30日再次开庭时,被告今腾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秀博公司诉称,2006年9月18日,我公司与今腾盛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今腾盛公司购买我公司商标为x的膜材,膜材的规格型号是MS-03N,数量是1711.75平方米,单价是每平方米77.42元,共计金某是x.69元。2006年9月19日,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今腾盛公司供应了全部货物,但今腾盛公司除在10月31日向我公司退回了价值x.1元货物外,其余x.59元货款至今没有给付我公司,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今腾盛公司给付货款x.59元。

今腾盛公司辩称,我公司与秀博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事实,但我公司不同意秀博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秀博公司起诉的数额与实际不符。因秀博公司提供给我公司的膜材存在质量问题,2006年10月31日我公司将205平方米膜材退回给秀博公司,同时退货的还有蓬布。2006年11月1日,秀博公司发给我公司一份对帐单,载明我公司尚欠其货款x.59元。2、秀博公司提供给我公司的膜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2006年3月22日,我公司与秀博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秀博公司向我公司提供膜材,我公司保证每年从秀博公司购买2.5万平方米的膜材,我公司如购买膜材,需与秀博公司另行签订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秀博公司应提供质保书和产地证明等,但秀博公司未提供给我公司上述文件。2006年9月18日,我公司与秀博公司签订了一份膜材买卖合同。2006年10月31日,我公司已将不符合相关性能的、有质量问题的膜材退给秀博公司。2006年9月25日,我公司致函秀博公司,言明其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秀博公司称其产品没有问题,并称其韩国工厂实验室测试结果符合性能要求。2006年10月19日,我公司向秀博公司提出关于膜材存在质量问题的书面报告,并要求秀博公司派人来协商解决,但秀博公司未派人协商解决此事,也未给我公司明确的书面答复。除已退货部分外,其余膜材均已使用。对膜材质量问题,我公司不申请鉴定。因秀博公司提供给我公司的膜材存在质量问题而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我公司另行起诉解决。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2日,今腾盛公司与秀博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秀博公司向今腾盛公司供应膜材,并提供相关质保书和产地证明材料,膜材物性以双方认可的产品物性表为准,今腾盛公司保证每年购买秀博公司膜材2.5万平方米。2006年9月18日,双方签订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是:秀博公司向今腾盛公司供应膜材,商标为x,规格型号为MS-03N,生产厂家为韩国,数量为1711.75平方米,单价为77.42元,合同总价为x.69元;产品的验收标准以提供的样品为准,在收到货物15天内,如有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为在正常使用及质保年限内按有关合同办理;结算时间为货款在2006年10月18日前结清。2006年9月19日,秀博公司向今腾盛公司供应了1711.75平方米的膜材,今腾盛公司收货后,于2006年9月25日向秀博公司发出信函,称其于2006年9月19日采购的MS-03N膜材,在做进货检验时,该批膜材的拉伸强度值与秀博公司提供的物性表有很大差别。2006年10月11日,秀博公司给今腾盛公司的回函称,其产品经韩国工厂实验室测试,测试结果已达到该产品的物性标准。2006年10月31日,今腾盛公司将205平方米、价值为x.1元的MS-03N膜材退回秀博公司。其余1506.75平方米的膜材,今腾盛公司已使用。2006年11月1日,秀博公司发给今腾盛公司一份商品销售、退货对帐单,载明:秀博公司已提供今腾盛公司价值x.69元的膜材,今腾盛公司已将价值x.1元膜材退回秀博公司,今腾盛公司尚欠秀博公司MS-03N膜材款x.59元;秀博公司已提供给今腾盛公司价值x元蓬盖布,今腾盛公司已将价值x元蓬盖布退回秀博公司,今腾盛公司已支付秀博公司蓬盖布款x元,秀博公司尚欠今腾盛公司蓬盖布款x元;今腾盛公司尚欠秀博公司MS-03N膜材款和秀博公司尚欠今腾盛公司蓬盖布款两项抵顶后,今腾盛公司最终欠秀博公司货款x.59元。对帐单中关于今腾盛公司尚欠秀博公司MS-03N膜材款x.59元的部分即是双方对2006年9月18日所签工业品买卖合同货款给付情况的核对。今腾盛公司尚欠秀博公司货款x.59元未予给付。以上事实,有秀博公司与今腾盛公司签订的协议书、退库单,秀博公司发给今腾盛公司的商品销售、退货对帐单,秀博公司向法庭提交的产品质量保证书、原产地证明、韩国工厂检测报告,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今腾盛公司与秀博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今腾盛公司虽对秀博公司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复印件不予质证,但其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自认已收到合同约定数量的膜材,并对秀博公司主张的已退回膜材的数量予以认可,今腾盛公司在庭审过程中亦陈述称其已将未退回的膜材使用,故此今腾盛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给付对价。今腾盛公司虽辩称秀博公司提供的膜材质量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但其不申请对该批膜材进行质量鉴定,故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秀博公司于2006年11月1日发给今腾盛公司的对帐单,载明今腾盛公司尚欠其货款x.59元。秀博公司认为,对帐单中关于今腾盛公司尚欠秀博公司MS-03N膜材款x.59元的部分即是双方对2006年9月18日所签工业品买卖合同货款给付情况的核对,但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秀博公司对该对帐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应当视为双方已就买卖型号为MS-03N的膜材与蓬盖布的货款抵顶协商一致,该对帐单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故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给付货款。秀博公司虽然辩称对帐单中关于蓬盖布部分与本案无关,但因其对该对帐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且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今腾盛公司主张其尚欠秀博公司货款x.59元的抗辩理由予以采信。因此,秀博公司仅就对帐单中今腾盛公司欠其膜材款部分要求今腾盛公司给付x.59元的诉讼请求,与今腾盛公司实际欠秀博公司货款数额不符,故对其超出实际欠款部分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秀博涂层织物有限公司货款七万七千五百三十二元五角九分。

二、驳回原告北京秀博涂层织物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某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三千八百四十三元,由原告北京秀博涂层织物有限公司负担一千零七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八百三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张国红

代理审判员张启如

代理审判员鲍雨

二00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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