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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北京中富海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平民初字第02861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北京中富海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X镇工业小区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北京中富海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以北京中富海服装有限公司未给付加工费为由而诉至法院,要求北京中富海服装有限公司给付加工费x元。

本院认为,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王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北京中富海服装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加工合同关系,故王某某起诉北京中富海服装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鲍雨

二ΟΟ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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