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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送表乡宏昌烟煤矿与薛某某、李某某、梁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三终字第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X乡宏昌烟煤矿,住所地:登封市X乡梁某。

法定代表人梁某甲,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栗魁,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剑亮,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某。

委托代理人蔡银河,河南景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梁某乙。

上诉人登封市X乡宏昌烟煤矿因与被上诉人薛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梁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8)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登封市X乡宏昌烟煤矿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登封市X乡宏昌烟煤矿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登封市X乡宏昌烟煤矿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登封市X乡宏昌烟煤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焦小英

代理审判员曾小潭

代理审判员秦宇

二○○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赵俊丽(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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