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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与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三初字第264号 (2009)郑民三初字第420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雪,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有限公司(原镇江江南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秀琴,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颜爱中,该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人员。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能电力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环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新世纪环保公司根据《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220吨锅炉脱硫工程合同》及《补充合同》所建脱硫装置全套设施(不包括亚能电力公司自建设施部分)的所有权归新世纪环保公司所有;

二、新世纪环保公司一次性支付亚能电力公司人民币x元(律师费x元,诉讼费x元),(该款已履行完毕);

三、该脱硫设施的处置方式由新世纪环保公司确定,亚能电力公司不予阻拦;

四、双方就所有合同履行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至此终结。

本诉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亚能电力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由新世纪环保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海小广

审判员王华伟

代理审判员王胜利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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