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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郑州龙祥铝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三初字第335号

原告秦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军红,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申华,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龙祥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五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该公司生产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雁群,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某为与被告郑州龙祥铝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郑州龙祥铝业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郑州龙祥铝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秦某某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作为本案诉讼及损失赔偿费用;

二、被告郑州龙祥铝业有限公司承诺以后不会再有侵犯原告秦某某“铝电解用抗冲刷阳极炭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晓征

审判员王富强

代理审判员尤清波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国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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