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工人。
委托代理人石军,吉林长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某(系被告孙某某丈夫),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审第三人肖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无职业。
上诉人孙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原审被告李某某、原审第三人房屋腾迁纠纷一案,长岭县法院作出(2009)长民再字第X号判决,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某,被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军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某某及原审第三人肖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1998年3月,太平川供销大楼以其楼房等财产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长岭县支行(以下简称长岭县支行)进行借款,后太平川供销大楼用楼房等财产进行抵债。我于2004年6月21日从长岭县支行处购买楼房从西数第一个门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规定,被告与太平川供销大楼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对我不产生约束力。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孙某某、李某某腾迁房屋。
被告孙某某、李某某辩称,杨某某本人不是从农行买的房子,是从张立波手中买的,杨某某买的房子不包括我们的房屋;孙某某是长岭县太平川供销大楼职工,内部职工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人肖某答辩,未答辩。
原审再审查明,1997年12月30日,太平川供销大楼以其楼房等财产作抵押从长岭县支行借款,并在太平川房管所办理了登记手续。2000年5月太平川供销大楼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供销大楼西门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租期20年,租金x元,并约定如供销大楼未执行完合同使用年限,按剩余年限执行银行贷款利率,退还给被告所余租金及所余租金利息。被告又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肖某。2002年4月18日,长岭县支行与太平川供销大楼达成以资抵债协议,太平川供销大楼用其楼房等财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抵偿借款,该协议第五条之规定:“太平川供销大楼保证在协议签订后即交付抵贷资产,因抵贷资产交付前引发,遗留的一切事项(含对资产租赁)均由太平川供销大楼自行负责处理。不得由此影响长岭县支行对资产的占有使用”。2002年8月16日,长岭县支行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04年6月21日,长岭县支行委托长春市城鑫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太平川供销大楼等财产进行拍卖,原告之妻张丽丽参加了竞买。张丽丽取得大楼西侧一至四层宽9.11米,总面积为649.43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被告租用面积在张丽丽取得面积之中,2004年7月14日该房屋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在张丽丽之夫杨某某名下。
原审再审认为,太平川供销大楼在未与被告李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就将资产抵押给长岭县支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与长岭县支行签订以资抵债协议。所以太平川供销大楼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长岭县支行不具有约束力。原审原告杨某某的妻子张丽丽通过合法程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租赁合同对原审原告也不具有约束力。原审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第三人肖某要求被告返还该房租及赔偿损失应另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审被告孙某某、李某某立即将有争议的房屋腾出。
孙某某上诉理由:一是他们之间买卖不合法。二是我们与长岭县农行租赁合同没有到期,我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对新的房屋产权人具有约束力。
杨某某辩称,原判是正确的。
本院开庭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所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太平川供销大楼与长岭县支行签订的抵债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被上诉人杨某某的妻子张丽丽,在长春市城鑫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竞买到该争议的房屋也是合法有效的,并于2004年7月14日取得该房屋产权。长岭县支行与李某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对杨某某要求腾迁不具有约束力,孙某某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经本院2009年审判委员会第16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280元由孙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某臣
审判员于涛
审判员牟凤桐
二OO九年五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段贵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