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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双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空调器总厂与苏某、武穴市百汇家电有限责任公司、武穴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时间:2000-12-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黄民初字第34号

湖北省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黄某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双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空调器总厂。住所:浙江省台州市X路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某甲,男,该厂武汉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秦强,湖北安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男,现年30岁,汉族,武穴市X镇人,系武穴市百汇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武穴市百汇家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华兵,湖北安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穴报社。住所:武穴市X路(龙潭公园北部)。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社广告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某华,湖北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双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空调器总厂(简称双鹿空调器总厂)与被告苏某、武穴市百汇家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百汇公司)、武穴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8月18日、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双鹿空调器总厂的委托代理人夏某甲、秦强,被告百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华兵、被告武穴报社的委托代理人王某,黄某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双鹿空调器总厂诉称,2000年6月10日,被告百汇公司在《武穴报》“百汇导购”栏目发表《空调价格大战的背后》(以下简称《背后》)一文,文称“上海双鹿空调,降价幅度之大,范围之宽令人难以置信,那是因为双鹿空调早已全线停产,面临倒闭不得已而为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别说维修,恐怕连配件都没处去买”,并在其商场大堂门前发布上述同类广告,误导消费者。该文恶意诋毁原告的商业信誉,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武穴报社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该文未进行全面审查,草率刊登,扩大了侵权行为和结果的影响范围,加大了原告的损失。被告苏某撰写文章时捏造事实,恶意诽谤原告的商业、商品信誉。以上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的空调经销商和双鹿空调用户纷纷要求退货,中止合同,给原告的经营活动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终止合同的利润损失55。5万元、退货38台的损失(略)元和名誉损失30万元,合计(略)元,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苏某未作答辩。

被告百汇公司辩称,造成消费者对双鹿空调不信任等后果的并不是我公司,而是多家媒体的公开报道。2000年5月14日晚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报道上海双鹿电器股份公司因盲目投资,造成亏损。同月18日《武穴报》在“经济漫谈”栏日刊登了《劝君莫搞“大而全”》的文章,称上海双鹿空调股份公司盲目投资,导致整体崩溃。其次,《背后》一文是作者苏某的个人行为,与本公司无关。苏某投稿时,我公司有关负责人根本不知道,后武穴报社在该文加上”百汇导购”字样予以刊登,与我公司没有关系,因此由于该报道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不应由我公司承担。综上所述,我公司未侵犯原告的商业、商品信誉,不应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无相应证据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被告武穴报社辩称,2000年6月6日百汇公司专门从事宣传广告工作的吕文德同志向本报提供《背后》稿件,本报对其基本内容进行了审查。经查实,上海双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确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当时,本报认为双鹿空调应该是该公司的产品,同时考虑到稿件是由从事空调经营活动的人员提供,应对其行业状况了如指掌,故对《背后》一文的基本事实深信不疑,遂刊载了该文。后通过原告提供的文件才知该文将双鹿空调的生产厂即双鹿空调器总厂与上海双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混同,本报迅速于6月20日在相同栏目上刊发《双鹿空调仍在生产》进行更正,澄清事实,及时消除影响。答辩人刊载《背后》一文,尽管在内容上有失实之处,但在主观上无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故意,属于工作上的失误,此后本报及时予以更正,在客观上消除了影响,没有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双鹿空调器总厂在本院开庭审理时提交的证据有以下两类:

第一类证据为苏某、百汇公司和武穴报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共有证据5份。

1.2000年5月18日《武穴报》一份。该报第2版右上角在“经济漫谈”栏目发表《劝君莫搞“大而全”》的评论文章。内容为“新闻媒体最近传出,上海双鹿电器股份公司濒临破产、面临被摘牌驱逐出上市公司行列的困境。撇开主导产业搞“大而全”结果是干一行亏一行,是使其整体崩溃、全线停产走向衰败的致命根源。双鹿公司的失败告诉我们……”。

2.2000年6月10日《武穴报》一份。该报第4版“百汇导购”栏目刊登了署名苏某的《背后》一文,内容为“据专家统计,那些大降价的空调也不是十分畅销”、“上海双鹿空调,降价幅度之大,范围之宽令人难以置信,那是因为双鹿早已全线停产,面临倒闭不得已而为之。这个时候你若贪图便宜买一台此类空调,到时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别说维修,恐怕连配件都没处去买”、“消费者选购空调时是否应三思而后行”。

3.百汇公司家电商场门前广告牌《购物指南》相片2张。《购物指南》内容为,大家在选购空调时,一定选一个实力雄厚,信誉过硬的品牌厂家和商家。然而,上海双鹿电器现已濒临破产,面临摘牌,中央二台经济半小时对此已作过全面报道,可是武穴还有这样的商家在经营上海双鹿空调,不知这样的空调,其售后服务由谁来保证,经营这种破产企业的空调,其商家信誉何在《购物指南》左上角并附有《劝君莫搞“大而全”》一文。

4.2000年6月19日双鹿空调器总厂向武穴报社提供的文件6份和附函1件,武穴报社广告部主任王某已签收。主要内容为,双鹿空调器总厂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中国双菱集团拥有其100%全额股权,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已批复空调器生产线技改项目总投资2980元,即双菱集团在进一步加大对双鹿空调的投资规模。最近媒体报道上海双鹿公司电冰箱制造企业严重亏损及股票下跌等情况与双鹿空调器总厂无任何牵连关系。由于武穴报社刊登的《背后》一文严重失实,使双鹿空调在该地区造成极坏影响和经济损失,要求武穴报社在省内各大报纸作出更正声明、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文件并附双菱集团“CE认证证书”、“9000国际标准认证证书”、“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双鹿空调器总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5.2000年6月20日双鹿空调器总厂向百汇公司提供的文件6份并附函1件。内容与证据4所述一致,并要求百汇公司“在贵商场门前广告上就失实宣传作出更正声明”。

第二类证据,由于苏某、百汇公司和武穴报社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赔偿金合计(略)元。此类证据共有5项:

1.双鹿空调湖北地区代理商武汉工业品贸易中心五金交电公司致双鹿空调器总厂的函件一份。内容为《背后》一文刊载后,双鹿空调在鄂东市场销量明显下落。截至6月28日该空调用户已退货38台,另有87名用户仍在要求退货。其中退货38台,销售金额(略)元,其他损失(略)元(广告费6%计(略)元、运费3%计5980元、安装费按台计算共计为(略)元)。

2.武汉工业品贸易中心五金交电公司与武穴市泰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书》、武穴市泰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证明和函件各一份及双鹿空调器总厂委托代理人的调查笔录。证明内容为,由武穴市泰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销武穴、蕲春、黄某地区的双鹿空调,年度销售额为300万元。《背后》一文刊登后,购买双鹿空调的用户要求退货,黄某、蕲春两地经销商终止了供销合同,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截至2000年8月10日武穴市泰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仅销售双鹿空调42套,销售额17.6万元。导致以上《协议书》不能履行。

3.黄某县99家电城与武穴市泰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供销合同》和黄某县99家电城终止履行该合同的函件、蕲春县蕲联平价电器商场与武穴市泰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供货合同》和蕲联平价电器商场终止履行该合同的函件、双鹿空调的用户陶玉龙、陶玉枝、武穴市化建公司、胡团云、卜建军、伍义平、游青戈、周新发已退货、要求退货或换其他品牌空调的证明。

4.2000年4月13日湖北金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家电城与武汉工业品贸易中心五金交电公司的《协议书》以及该家电城的证明和函件各一份。证明内容为该公司家电城代理双鹿空调在黄某市浠水县的销售,年度销售额100万元。由于《背后》一文载明双鹿空调器总厂停产等,导致双鹿空调滞销,仅完成11万元的销售量,并要求武汉工业品贸易中心五金交电公司迅速作出处理。

5.双鹿空调器总厂关于双鹿空调利润情况的说明,即按销售收入370万元计算,利润损失为55.5万元,利润率为15%。

被告苏某经本院二次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

被告百汇公司在庭审中未出示证据,但对原告所出示的证据当庭进行了质证,意见为:对第一类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2所示《背后》一文应认定为苏某个人行为,与百汇公司无关、证据3即《购物指南》不是百汇公司所为。对第二类证据需要核实,其中原告应对证据1即武汉工业品贸易中心五金交电公司所述退货38台双鹿空调的原因进行举证;证据2、3、4、5因证明人武穴泰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黄某县99家电城、蕲联平价电器商场、湖北金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家电城、双鹿空调器总厂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故该证据均不能采用,同时证据4缺乏真实性,理由是《武穴报》发行范围有限,湖北金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家电城因《背后》一文而导致双鹿空调滞销与事实不符。

被告武穴报社对第一类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第二类证据同意被告百汇公司的意见。同时对自己的答辩主张,在本院开庭审理时出示了以下证据:

1.苏某《背后》一文原稿的复印件。武穴报社在核稿时仅将文章第一句话作了缩写,将“今年夏某家电销售旺季还未来到”改为“今天空调销售旺季还未到”,对原稿其他部分未作修改。

2.2000年6月20日《武穴报》第3版左下角处“百汇导购”栏日刊发的《双鹿空调仍在生产》一文。内容为本报6月10日第四版《背后》一文所提及“在这场价格大战最前列的上海双鹿空调,降价……面临倒闭……”是由于作者仅根据最近媒体报道:“上海双鹿电器股份公司濒临破产……”而认为上海双鹿“不得已而为之”。但双鹿空调器总厂提供的材料说明:该厂已由中国双菱集团收购,并在加大进行技改,开拓双鹿空调市场销售率。

原告双鹿空调器总厂对武穴报社所出示的证据认为,《双鹿空调仍在生产》一文引用的依据错误,导致了原告声誉进一步下降。

通过开庭审理,本院对有争议的案件事实作了如下调查:

一、百汇公司家电商场门前广告牌《购物指南》为谁所有的问题。

经调查武穴市公安局110巡警队民警夏某乙、陈某,均证实所示《购物指南》是百汇公司设置的,理由是听该商场员工亲口说过,但员工的姓名因其他原因不便说出。其次该广告牌是由该商场员工每天拿出来和收回。以上证人系百汇公司家电商场门前不远处110岗亭执勤民警,与本案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背后》一文的由来情况。

1.经调查苏某本人,苏某述:我根据《劝君莫搞“大而全”》一文的内容写了《背后》草稿,准备用于百汇商场门口广告牌作宣传使用,后来公司的吕文德将该文拿到报社登载出来了。

2.武穴电视台经济部于1999年11月28日制作了《共创未来》百汇成立一周年电视专题片,该片于同月在武穴有线电视台播出,片中字幕反映吕文德、苏某分别为百汇公司广告策划部主任、百汇超市副经理。

以上本院所调查的事实经第二次开庭审理,被告百汇公司认为夏某乙、陈某证词有虚假成分,同时对武穴电视台录像带需要核实,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三、对双鹿空调器总厂提出的经济损失,本院对湖北金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家电城、武穴市泰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黄某县99家电城所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调查,证实由于在黄某地区范围内各商场之间均有一定的业务往来,以上商场的业务员看到了《背后》一文或百汇公司家电商场门前《购物指南》,由此提出解除供销合同和所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的证明均属真实。

本案经开庭审理,对当事人的陈某、提供的证据经过承认、举证、质证和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基本事实:

1.百汇公司于1998年11月26日经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公司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五金交电等。

2.百汇公司员工苏某拟稿的《背后》一文,由百汇公司广告宣传负责人吕文德送到武穴报社,并在2000年6月10日《武穴报》“百汇导购”栏目刊载。此事实有苏某及武穴报社的陈某和武穴电视台录像资料所证实。

3.百汇公司与武穴报社口头协议在《武穴报》设立“百汇导购”栏目,目的在于介绍空调使用常识、宣传百汇公司家电商品。该栏目既有经济性质(有偿服务),又是对百汇公司的商品进行宣传。同时《背后》一文在该栏日刊登,武穴报社未向苏某支付任何形式的稿酬。

4.放置《购物指南》广告牌是百汇公司的行为。证人夏某乙、陈某证言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应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5.双鹿空调是双鹿空调器总厂生产的经质量体系认证的合格产品。双鹿空调器总厂系中国双菱集团拥有全额股权的独立法人单位,该厂未停产和面临倒闭。双鹿空调器总厂与有关媒体报道的上海双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无隶属和任何经济核算关系。

6.武穴报社根据原告提供的6份文件和1份函件,于2000年6月20日在《武穴报》第3版“百汇导购”栏目刊发了《双鹿空调仍在生产》一文。

7.因《背后》一文的刊登,购买双鹿空调的用户退货38台,减少销售收入(略)元,并造成经济损失(略)元,其中广告费、运费、安装费损失分别为(略)元、5980元、(略)元。

8.《背后》一文刊登后,部分用户和经销商以产品质量得不到保障和无售后服务等为理由,要求退货、换货和解除合同,造成双鹿空调在黄某地区的经销商湖北金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家电城、武穴市泰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年度销售额仅完成28.6万元,尚有371.4万元无法完成。

本院认为,法人名誉权和自然人一样,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双鹿空调器总厂是中国双菱集团控股的独立法人单位。该厂既未停产,也未面临倒闭,而是在加大投资规模。该厂生产的双鹿空调是经质量体系认证的合格产品。而《背后》一文,不仅混淆了双鹿空调器总厂与上海双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系,且明显使用了“上海双鹿空调”、“早已全线停产”、“面临倒闭”等语言,对双鹿空调器总厂进行了不真实的评论,其行为足以造成原告名誉的社会评价降低,该文并以此推测“若贪图便宜买一台此类空调”、“别说维修,恐怕连配件都没处去买”,这是对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诋毁,其主要内容失实,损害了原告名誉,构成了侵害名誉权行为。苏某所写的《背后》初稿,并未对外公开或扩散。稿件完成后,经被告百汇公司原广告策划部主任吕文德审阅,送到与百汇公司已有约定的武穴报社“百汇导购”栏目刊出,其目的是用于百汇公司门前进行广告宣传,文章代表着百汇公司的利益,应视为百汇公司提供材料。百汇公司采取不正当方法,假借对双鹿空调生产者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评论,以此来实现排挤他人产品,使自己所销售的产品占领更大市场的目的。因此,苏某的行为纯属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他所工作的法人百汇公司来承担,而不应由百汇公司员工个人承担。此外,百汇家电商场门前广告牌《购物指南》内容与《背后》一文基本相似,如“还有这样的商家在经营上海双鹿空调,不知这样的空调,其售后服务由谁来保证,经营这种破产企业的空调,其商家信誉何在”等文字,均属被告百汇公司故意贬损他人名誉及产品声誉的行为,同样构成了对双鹿空调器总厂的名誉侵权。被告百汇公司辩称消费者对双鹿空调不信任的原因在于多家媒体报道和《背后》一文是苏某个人行为,与本公司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新闻单位的评论是代表一定社会力量的舆论,其内容应该是对客观事实真相的表述和正常的舆论监督。武穴报社刊登的《劝君莫搞“大而全”》的评论文章,在正常的舆论监督范围之内,其内容是真实客观的,该文并未侵害原告的名誉权。但武穴报社对《背后》一文的真实性审查不严,导致侵权文章在报纸上刊登,直接起到了扩大不良后果的作用,同样使原告正常的经营和销售受到了严重的影响。虽然武穴报社在收到双鹿空调器总厂提供的有关材料后,在“百汇导购”栏目上刊登了《双鹿空调仍在生产》一文,但该文从标题到内容仍不能使他人正确地辨别事实真相,亦未达到向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X号《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复(1988)X号批复关于报刊社对准备发表的稿件,应负责审查核实,发表后侵害了公民(包括法人)的名誉权,作者、报刊社都具有责任的精神,武穴报社构成了对双鹿空调器总厂的名誉侵权。武穴报社以主观无故意,事后及时作了更正为由否认其侵害了原告名誉权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

法人名誉权一旦遭到损害,伴随而来的往往是经济利益的重大损失。因此,法人的名誉权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由百汇公司提供、武穴报社刊登的《背后》一文,其主要内容失实,损害了法人名誉权,使原告产品的用户和经销商对其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产生了误解,出现了用户要求退货、解除合同和影响原告正常销售的损害后果,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从家用电器行业的业务因素考虑,应在黄某市范围之内,故百汇公司、武穴报社应当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行为,并在黄某市级报刊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对《背后》一文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百汇公司、武穴报社均未提供否定的证据,故对双鹿电器总厂所提出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X号《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按照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原告提出的利润率为15%过高,考虑到家用电器市场的营销利润浮动情况,依据公平原则,本院认为按12%计算其利润损失赔偿额较为适当。同时对原告提出由被告赔偿名誉损失3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九、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小—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百汇公司、武穴报社立即停止侵害;

二、由百汇公司、武穴报社在《黄某日报》第1版刊登经本院审核许可的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向双鹿空调器总厂赔礼道歉,为双鹿空调器总厂恢复名誉。该费用由百汇公司、武穴报社负担。

三、百汇公司、武穴报社因侵权行为对双鹿空调器总厂造成的经济损失(略)元((略)×12%+(略)×12%+(略)),由百汇公司赔偿(略).80元,武穴报社赔偿(略).20元。

以上二、三项限百汇公司、武穴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双鹿空调器总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共计(略)元,由双鹿空调器总厂负担5629元,百汇公司负担(略)元,武穴报社负担33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占涛

代理审判员游荣

代理审判员吕子雄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严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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