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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宪伟,荥阳市索河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董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宪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在家人的强迫下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亦未与被告共同生活,双方并未建立夫妻感情,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前经过充分了解后登记结婚,夫妻感情很好,其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另被告婚前曾分数次给过原告x元,并另外支付了原告彩礼x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9年6月9日登记结婚。原告杨某某系再婚。婚后,原、被告未举行结婚仪式,亦未共同生活。在来往过程中,原、被告产生矛盾,原告杨某某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董某某离婚。

另查明,在登记结婚前,被告董某某给原告杨某某彩礼x元,原告杨某某已退还1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婚后亦未共同生活,双方并未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确实未共同生活,双方结婚时间也较短,原告杨某某收受的彩礼应予返还。关于被告董某某所述的其它款项x元及x元彩礼,原告杨某某不认可,被告董某某也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

二、原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董某某彩礼一万元。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勇

审判员王文学

审判员陈朝阳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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