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松原市宁江区春涛土建维修队诉建设工程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991号

原告松原市宁江区春涛土建维修队。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被告吉林恒瑞石油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宁江区春涛土建维修队诉被告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与被告无法律和直接利害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松原市宁江区春涛土建维修队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无法律和直接利害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松原市宁江区春涛土建维修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贾志忠

代理审判员吴涛

代理审判员陈祥民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昕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