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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犯罪,于2010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廖某某、黄某乙,河南金誉(略)事务所(略)。

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勤、马金奎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冒充信阳市公安局警察骗取陈××的信任和陈“谈恋爱”,截止2006年6月份,其先后编造母亲治病、做生意及自己身患癌症等各种虚假事实,骗取陈××人民币13万元,后逃匿。赃款被挥霍。陈××因多方查找被告人赵某某无果遂报案。

上述事实,有如下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005年11月份至2006年6月份期间,其冒充信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警察,并买警服穿,取得陈××信任和陈谈恋爱(想)骗她的钱,陈一直认为其是信阳市公安局警察,给其生个女儿并借钱给其。第一次其以给母亲治病为名骗陈××7000元,第二次以合伙做防盗门生意骗陈5万元,第三次以公安局体检其得癌症为名骗陈4万元,第四次以交房屋抵押金骗陈2万元,钱都用于其赌博、吃喝、还账等。2006年11月份,其开始躲避陈,并撒谎说其得癌症死了,想赖帐。其先后与李××、陈××同居,陈××为其生了一个男孩。警服是在公安局后门买的,警用头盔是市公安局丁××给的,穿警服是想取得陈××的信任骗其钱。2008年,陈××和她哥闹到其亲戚Im河区劳动人事局副局长徐××办公室,徐打电话让其过去,其给陈××打了一张13万的欠条,含有利息。

2、被害人陈××陈述,2005年12月份其认识赵某某,赵某自己是警察,见赵某过警服,有几套警服和警帽,而且赵某边的朋友都叫赵某官,市公安局丁××在一次吃饭时也介绍赵某警察,所以就相信了。2005年12月份,赵某父母治眼病借其1万元;以和别人合伙做防盗门生意借其6万元;2006年5月1日前后,赵某体检时查出患癌症要钱治病而借其4万元;2006年6月份,赵某市公安局要交风险抵押金为名借其2万元。此后赵某某就消失了,其手机上发来赵某癌症已去世的信息。2008年1月21日,其和哥哥找到赵某戚徐××的办公室,徐才把赵某来给其打了13万元的欠条。其生孩子时打听到赵某是警察,早知道赵某是警察,其是不会和他谈恋爱和借钱的,更不会给他生女儿。

3、证人赵×证言证实,赵某某是其亲戚,平时好吃懒做。陈××和她哥到徐××办公室里闹,其将赵某某带过去,赵某陈打了欠条。2006年初,赵某博、吃饭花钱很大。大概4、5年前,其介绍赵某楚王城买房子,赵某交了12万元定金,没买成(房),定金退给赵。

4、证人刘×证言证实,其步阳防盗门没跟任何人合伙经营。

5、证人丁××证言证实,赵某某向其要警用摩托车头盔没给,后是在其家玩时赵某己拿走的。

6、证人徐××证言证实,陈××向赵某某要钱,一直找不到赵,陈闹到其办公室,其找来赵某某,赵某动给陈打了一张13万元的欠条。

7、证人陈××证言证实,2007年11月其与赵某某同居,2008年9月生一儿子,(一切)生活开支都是其拿钱。赵某时穿警服,不说(衣服)哪来的,催赵某结婚证(却)总是推。

8、信阳市公安局政治部证明证实,信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无姓名为赵某某的民警和职工。

另有搜查笔录、扣押警服清单及照片、欠条、抓获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隐瞒事实真相谎称自己是公安警察,在骗取被害人陈××的信任后,以“谈恋爱”为名,编造各种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陈××现金13万元,后逃匿,被告人赵某某主观上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了隐瞒真相、编造虚假事实的欺骗手段,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称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春珍

审判员冯新红

审判员严琼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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