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刑事判决书(2008)威环刑初字第36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公诉机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住(略),无业。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08年4月1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袁某某,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于2008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及其辩护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至2008年4月,被告人周某甲先后在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X路、柴峰小区、古寨小学西、威海市金猴金色家园等地,拦截上学途中的幼女刘某某、张某某、周某乙、张某某等,其中强奸一人、猥亵三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并提供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甲辩称,其只猥亵儿童二人,没有实施强奸行为。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主观上只有猥亵儿童的犯罪故意,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犯罪目的,认定其构成强奸罪证据不足,请求以猥亵儿童罪定罪量刑。

经审理查明,(一)强奸罪

2008年4月9日7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X路X号楼南侧20米处的公厕旁,以帮忙抓身上的虫子等为借口,将上学途中的10岁幼女刘某某骗至公厕后边偏僻处,脱下刘某某的裤子,用手抠摸其阴部,并将双方的生殖器接触、摩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被猥亵的上述事实。

(2)被害人刘某某之母的证言,证明案发后刘某某对学校老师陈述了事情经过,学校老师报警。

(3)被告人周某甲在侦查阶段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与刘某某陈述的事实相符,并辨认出作案现场。

(4)接警记录,证明案发情况。

(二)猥亵儿童罪

1、2007年5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柴峰小学东南角墙外,以帮忙抓身上的虫子等为借口,将上学途中的7岁幼女张某某骗至路边隐蔽处,脱下张某某的裤子,用手抠摸其阴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被猥亵的上述事实,并在16张不同男性的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周某甲系作案人。

(2)被害人张某某之母的证言,证明案发后张某某对讲述的事实。

(3)被告人周某甲在侦查阶段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与张某某陈述的内容相符,并辨认出作案现场。

(4)被告人周某甲之妻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周某甲日常穿着与被害人陈述的作案人相似。

2、2007年9月20日7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威海市古寨小学西门处,以帮忙抓身上的虫子等为借口,将上学途中的9岁幼女周某乙骗至路边隐蔽处,用手抠摸周某乙的阴部,并造成其处女膜创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被害人周某乙陈述被猥亵的上述事实。

(2)被害人周某乙之母的证言,证明案发后周某乙对讲述的事实。

(3)门诊医疗手册,证明2007年9月20日周某乙阴部出血,诊断处女膜破裂。

(4)被告人周某甲在侦查阶段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与周某乙陈述的内容相符,并辨认出作案现场。

3、2008年4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威海市金猴金色家园与古山五巷交界处北侧的公路边,以打听卖保险套的药店为由,拦截放学途中的12岁幼女张某某,不顾周某还有他人,拽住张某某的手摸自己裸露出来的生殖器,后又将手伸进张某某裤内欲抠摸其阴部,因张某某反抗未果。次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万家疃西侧100余米处的路边,再次拦住张某某,裸露出生殖器让其摸,被张某某拒绝。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案发后书写的信件,证明上述事实经过。

(2)被害人张某某之母的证言,听张某某讲述被人骚扰,经跟踪,发现张某某被猥亵的事实。

(3)被告人周某甲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另外,公诉机关还提供了被告人周某甲的户籍证明证实其身份情况;抓获经过证明其归案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奸淫不满14周某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其猥亵儿童,又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周某甲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周某甲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周某甲辩解其没有实施部分犯罪,对其以前的供述、现场辨认矛盾,没有合理解释,且与被害人陈述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