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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诉陈×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

被告陈×。

委托代理人游明兰,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剑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游明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双方系再婚家庭。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生活一段时间后,在生活习惯、脾气性格方面产生诸多不和。2007年自己发现被告有外遇,2008年1月其将家中物品拿走并离家。现在夫妻关系难以维持,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已经十年,有一定感情基础。自己并无外遇,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但并不影响夫妻感情。今后通过互相沟通夫妻能够和好,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9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因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持婚姻关系的基础。现双方虽然发生矛盾,但原、被告是自由恋爱,有一定感情基础,产生矛盾主要是缺乏主动沟通、交流,故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今后只要双方互相体谅、相互信任,夫妻关系获得改善是有可能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马××要求与被告陈×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剑鸣

书记员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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