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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郸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瑞,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略)。

被告张某某,男,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在郸城县城开网吧,2007年12月8日,被告因投资需要,让我投资十万元,每月受益6000元,投资期限为6个月,双方签订了书面投资协议。合同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讨要投资本金及受益,被告于2009年7月15日前还清了本金,但x元受益未支付。双方又商定,自合同到期之日至2009年7月15日被告另支付我利息x元,被告遂给我出具了x元的欠条一张。此款经我催要,被告于2009年农历12月27日偿还了5000元,余款x元经我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欠款x元。

被告辩称,我欠原告x元属实,我同意分期分批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某自愿于2010年7月10日前偿还原告x元,下余x元每月十号之前还5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335元由被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娜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新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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