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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伊川县彭婆镇柏树沟村132户居民诉被告伊川县彭婆镇柏树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柏树沟村委”)、第三人朱某戊、朱某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伊川县X镇X村冯某甲、朱某乙、冯某丙等村民。

诉讼代表人冯某甲,男,57岁。

诉讼代表人朱某乙,男,35岁。

诉讼代表人冯某丙,男,46岁。

被告伊川县X镇X村委。

法定代表人冯某丁,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第三人朱某戊,男,60岁。

第三人朱某己,男,65岁。

原告伊川县X镇X村X户居民诉被告伊川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柏树沟村委”)、第三人朱某戊、朱某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06年6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8月10日进行了公开审理,于2006年10月30日作出(2006)伊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三人不服,提起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5日将案件发还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1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伊川县X镇X村民的诉讼代表人冯某甲、朱某乙、冯某丙,被告伊川县X镇X村委法定代表人冯某丁,第三人朱某戊、朱某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们是柏树沟村民代表,今年3月得知,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冯某山、村东水库已于2004年由村委主任冯某丁承包给村民朱某戊、朱某己,承包期为50年,我们认为冯某山、村X村集体所有,不是冯某丁一家所有,冯某丁虽是村委主任,未向村民公告,也未召开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公开发包,其行为违反了《村X组织法》,损害了我们村民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柏树沟村的集体利益,为维护广大村民利益,诉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确认村委主任冯某丁与村民朱某戊、朱某己签订的冯某山、村东水库承包50年协议无效,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柏树沟村委辩称:1、原告冯某甲等无主体资格,应驳回起诉。2004年因村委拖欠朱某戊、朱某己二人为村民垫付的公粮款,村委会被起诉,最后经调解归还二人欠款4220元,因我村是一个偏远山村,无任何收入,无力还债,经村委研究,并征得群众同意,在伊川县法院执行庭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把村集体所有的冯某山承包给朱某戊、朱某己50年。确认合同无效,按相关法律规定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行使,答辩人认为,冯某甲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起诉又超过法定期限,应依法驳回起诉。2、村委会与朱某戊、朱某己签订的承包协议根本不涉及其他村民利益,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和朱某戊、朱某己签订的承包协议,经法院主持,并未影响其他村民利益,故应驳回起诉。

第三人朱某戊、朱某己辩称:原告起诉要求撤销答辩人与村委的承包合同毫无道理,请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1、原告不是合同当事人,无诉讼主体资格,无权起诉,我们和村委签订和解协议之后,因冯某山面积减少才增加水库补偿;2、撤销权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原告起诉,超过时间。总之,第三人认为原告起诉毫无道理,请人民法院驳回起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柏树沟村委与第三人朱某戊、朱某己债务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被告无能力清偿债务,于2004年1月7日由村两委负责人与第三人在本院执行庭达成和解协议,村X村集体所有的冯某山(栽树范围内),由第三人承包50年,抵偿所欠第三人5020元债务。后第三人以冯某山部分土地被相邻的彭婆镇X村侵占、承包地面积减少为由,要求被告伊川县X镇X村委解决。2004年2月7日,被告给第三人出具了一份证明,同意以原栽树范围外的荒山及村东水库50年的承包经营权补偿第三人损失。柏树沟村委以上发包行为均未按民主议事原则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和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事后也未向村民公告,后来第三人在承包经营中与村民发生矛盾,冯某甲等数户村民得知该承包事宜后向本院提起诉讼,以该承包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为由,要求撤销该承包合同。

另查明:柏树沟村有190余户农民,860余人口,本案权利代表人是冯某甲、朱某乙、冯某丙在本案起诉时提供132户农民名单,本案在重审期间另又新增加8户名单。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的户数有异议。经核对,原告方提供的有效居民户口本仅28户。

本院认为,原告代表人以132户村民的名义要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无效,但提供的有效居民户口本仅有28户,未达到本村居民户数的一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半数以上户数的村民方能提起此类诉讼。现原告方起诉不符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受理费2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东兴

审判员谢慧毅

审判员刘东亮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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