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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信托投资公司与陆某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违约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05-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民一终字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平安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路平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陆某实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中山大道X号佳丽广场X楼。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平安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陆某实业(武汉)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违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鄂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随即又于2001年3月26日向本院递交一份不再上诉的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平安公司在给本院的函中明确表示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鄂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不再提起上诉,也不交纳二审案件上诉费用,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其撤回上诉的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安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新文

审判员王文芳

代理审判员贾劲松

二00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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