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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扶余县粮食局航运公司申请破产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扶民破字第10号

申请人扶余县粮食局航运公司。住所地扶余县长春岭下岱吉。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扶余县粮食局航运公司申请破产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0日裁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扶余县粮食局航运公司不具有破产条件。

本院认为,扶余县粮食局航运公司不具有破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扶余县粮食局航运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士权

审判员姜飞龙

代理审判员王学明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某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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